怎么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京都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怎么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是很重要的。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上述内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整理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我们会持续更新内容。 信息发布时间:2019-11-25 10:00:24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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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山东人。至今律师执业十五余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曾为多名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最终使得数案件改判。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运用证据,锻造了严谨、扎实的辩护风格,辩护经验丰富。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刑辩律师是国家推进司法公正征途中的筑路石子,是法治天平的捍卫者。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903A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