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罪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
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货款。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同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时,行为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犯罪)。高利转贷他人,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高利”不能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为衡量标准,而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可视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高利转贷所得的收益与其支付给银行利息之间的差额,既包括现实的违法所得,也包括期待的违法所得,对于期待的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借贷双方的实际协议为准。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包括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但转贷牟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