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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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刑事审判中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指定罪和量刑全部要做到有证据证明,要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这与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是内存统一的。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在通常意义上,一般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处,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最低的证明标准。 在西方国家中,其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多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即通常所说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笔者理解,这一标准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指控机关的证明责任,将刑事证明标准提高到了不能证明有罪即无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无罪的程度,凡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情形的,则罪名都不能成立。 我国近年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和刑事审判司法实践,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理念,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 从刑事辩护这一角度出发,对于指控机关来说,其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仅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或许是不够的,无论从实体辩,还是从技术上,都应当向“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目标无限靠近。 归纳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据确实、充分”有以下含义: 一、一切案件事实均须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事实本身须客观真实; 三、矛盾合理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如有矛盾,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 四、全案证据的指向一致,由证据得出的认定结论是唯一的; 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2019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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