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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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我国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诉法后第一个关于适用该制度的重要司法解释。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诉法公布之日即生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制度没有预备期限,执行中也没有一个磨合期,导致生效后难以执行。适用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也很多,适用中案件的量和质均不理想。因此,《指导意见》的颁行,意义非常重大。《指导意见》针对性强,解决了适用的问题,对全面推进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指导意见》的内容全面丰富,形成了完整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指导意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提出的问题,共列举了十二个方面,包括: (1)基本原则;(2)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3)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5)被害人权益保障;(6)强制措施的适用;(7)侦查机关的职责;(8)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9)社会调查评估;(10)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11)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12)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这些内容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和政治站位高。“两高三部”关于《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开宗明义指出,要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1)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2)它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3)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 二是贯彻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适用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例如,关于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许多办案人员提出何谓从宽?从宽到何种程度?既坦白、自首,又认罪认罚,可否再予从宽?等等。 《指导意见》均作了一一回答并提出了解决的具体办法。 首先,什么是“从宽”。“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其次,从宽适用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认罪认罚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情节,给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还规定了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其刑罚宽严把握,“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四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性和定位,特别突出地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指导意见》共计60个问题,其中关于辩护权保障用了6个问题,占整个规定的1/10,详细地规定了如何保障辩护权。包括:获得法律帮助权、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的职责、法律帮助的衔接、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辩护人职责等。 特别是对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职责,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指导意见》在强化辩护权保护的同时,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明确规定公、检、法办案机关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以促进和解谅解以及对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指导意见》关于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和办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机制和体系。这一机制和体系突出体现在《指导意见》关于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和对各诉讼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上,其办案的模式和方法,也区别于传统的职权主义下的对抗制。 《指导意见》关于公、检、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职权的规定,除了坚持我国刑诉法赋予三个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基本职权不变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外,又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定位,赋予各个机关一些属于协商、合作、沟通的职责,这些职责可称之为:协商机制和体系。 例如,《指导意见》关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快速办理的职责,设置速裁法庭等;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自愿性,合法性审查,证据开示,不起诉适用,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的提出,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等等;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职责,增加规定了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量刑建议的采纳及量刑建议的调整,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等。另外,还有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程序,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等。 从新增加的这些职能和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中,可以看出: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区别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工作机制和诉讼体系。这一工作机制和诉讼体系包括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量刑建议的协商、采纳和调整,认罪认罚的反悔,等等。 其特点有五个: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仅仅是公、检、法公权力单方的职权行为;二是辩方、刑辩律师必须参与;三是控辩双方平等;四是必须坚持充分的协商、合意、交流和沟通;五是强化辩护权,包括上诉、反悔权的保护。 全面贯彻和实施《指导意见》,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布,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许多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争议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开始从对抗制转向协商、合意制。 有人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职权主义模式,甚至是超职权主义,定罪量刑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谈何协商?有人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没有协商的基础,协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还有人还说,“协商”既没法律依据,又没实践基础。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值得商榷的。 何为刑事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按照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因素形成的,保留了许多职权主义特征,也吸收了不少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带有明显的混合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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