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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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
寻衅滋事罪和轻伤型的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殴打他人,都造成轻伤结果。如果伤害结果是重伤的话,可以不再考虑二罪名的选择,因为届时只能定伤害罪。而如果两者都是轻伤时,则需要区分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再者在量刑上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寻衅滋事罪从最早的流氓罪演化而来,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寻衅滋事罪量刑分两档,一档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档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伤害没有达到轻伤标准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治安管理处罚(见2005年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 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特征: 1、行为动机不要求一定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行为人主要出于逞强好胜、欺行霸市、寻求刺激的心态,对他人的殴打等行为的刑事评价主要是在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如是有预谋的殴打他人,或者其殴打行为不是随意性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邻里之间因为纠纷发生的殴打,聚众斗殴中的殴打行为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无事生非,随意性强,多是没有“原因”的恶的行为,受害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因何原因就遭到殴打。没有原因就对他人进行殴打,或者故意挑起事端,或故意仅因一件小事就大打出手,常常认定为寻衅滋事。 3、寻衅滋事多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案件发生的地点说明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身体健康还是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被侵害对象有相对的随意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秩序的,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非公共场合有针对性地殴打他人,常常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于何为“公共场所”,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把握。 4、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行为人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伤害,造成轻伤后果,即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应择一重罪处理。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法定刑最高为五年,与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最高刑三年比较,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高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因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除了人身健康以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5、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向公共秩序发出示威,逞强好胜、寻求刺激、欺行霸市、立威是其主要心理特征。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区别,影响到对二罪名的定罪量刑。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后果看,在轻伤以上,已经构成重伤的,不再考虑寻衅滋事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有轻伤、重伤、死亡三种结果。而寻衅滋事罪只能在轻伤和轻微伤两种伤害结果的前提下考虑。 2、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意在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寻衅滋事罪意在挑衅滋事,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结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不要求以伤害他人的身体为目的。 3、行为及行为对象是否具有随意性。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要自己看不惯的就随意殴打他人,无端挑衅。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有特定原因的特定人,是“有因”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过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 4、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或者有矛盾,或者有积冤,是有预谋地伤害特定的他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特定情形下临时起意的故意伤害犯罪。而寻衅滋事的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 故意伤害罪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其目的比较明确,就是在于伤害对方身体;而寻衅滋事罪虽然也会造成轻伤,但从其行为目的看,伤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5、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体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或财产利益。寻衅滋事罪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主要特征,故意伤害罪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为主要特征。这是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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