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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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切入案例一合规抗辩(雀巢-侵犯个人信息罪)启发:单位意志的体现不仅表现在自然人行为,还表现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
来源:法耀星空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案例切入 案例一 合规抗辩(雀巢-侵犯个人信息罪) 启发:单位意志的体现不仅表现在自然人行为,还表现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案例二 任润厚案件(山西副省长)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民事程序-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启发: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案件 案例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的协商筹码》 1取证瑕疵(未及时鉴定—检材不合格、见证人、称重等) 2 证据不足(第三次只有被告人供述系孤证) 3 较轻类似案例 4 认罪认罚考核率 启发:找到辩护的筹码 真正的和平是战争换来的 二、说服裁判罪为辩护的归宿 1刑事辩护的艺术就是说服裁判者的艺术 2输入思想,换取钱财 3说服广义具有裁判权的人(实质裁判者) 包含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庭后审委会甚至上级法院等 死刑和无罪案件是审委会法定讨论的案件 判决未宣告,辩护未结束(全流程辩护) 4刑事辩护不是广场艺术 5刑事法庭外八字状(与民庭有别)-法制教育需要 6辩护的目的是说服决定委托人命运的机构和个人 7审判前的辩护 程序争议,预备庭,争议焦点集中法庭 8审判中辩护 法庭辩护中不追求与公诉方言语对抗(当然看具体情况) 了解裁判者的思维,运用法官逻辑与法官对话,可参考:类似判决文书、法官论文、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 参考案例等 9审判后的辩护 法庭审判向庭后延伸,延伸辩护空间(强强联合、了解法院等司法机关动向) 谨记:案件实质裁判者不一定直接审理你的案件 10立案阶段的辩护 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立案(白金),批捕(黄金),侦查终结(白银),审查起诉(黄铜) 辩护越提前介入,办案机关观点越不成熟,顾虑越多,我国考核机制越不严 三、认真对待反抗性辩护和协商性辩护 1协商性辩护 刑事和解制度,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第一次确立 2控辩协商(量刑协商) 定罪标准、罪名、罪数不能协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可以) 3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与自首只能选最有利,不能重复评价 4对抗性辩护核心 无罪辩护与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进攻手段) 5注意事项 a把握分寸,政治问题法律化,社会问题专业化,复杂问题技术化 兰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 b把握节奏和烈度 c实体与证据辩护相结合,论点要有证据支撑 6防止程序性辩护滥用 要围绕重大程序问题进行辩护,不要过于纠缠于程序瑕疵 7认罪认罚从宽辩护重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关键核心在量刑协商,协商筹码在证据与法律 8常见量刑协商筹码: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 b非法证据排除 c重大程序瑕疵 d量刑较轻类似案例 e认罪认罚考核指标(70%or80%) 9刑事和解核心 认罪悔罪谢罪+高额赔偿(摆脱民事诉讼) 10刑事和解建议 a说服委托人接受和解方案(应当从轻,可以减轻,可以免除处罚) b即使对方不同意,也要及时把费用交司法机关(针对不和解) c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先行履行和解协议原则) 四、研究实体性辩护和程序辩护的内在规律 1实体性辩护 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即量刑辩护 2程序性辩护分类 a广义程序性辩护 代表委托人就程序问题发表意见要求保障诉讼权利 申请证人、见证人出庭、管辖、回避、合议庭、变更强制措施等50余种 Eg:申请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 B狭义程序性辩护 反守为攻的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发回重审、剥夺辩护权(如死刑核准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违法(无罪、死刑案未经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不合法(非员额法官参与审判)、关键证据应当质证未经质证等程序严重不合法 c通过程序辩护推动量刑减让的辩护 ——三个毒品纪要(武汉、吉林、海南) 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一般不判死刑,双套引诱一律不判死刑 ——战略威胁手段 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要求确认无效,不能无效,则转化为量刑协商 五、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的灵活运用 积极辩护:以我之矛攻彼之盾,以新的事实证据论证公诉方不成立 消极辩护: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1整体把握公诉方证据体系,先破后立 向检察官学阅卷技巧 a了解控方证据体系、锁链、证据分类以及如何论证够罪,b打掉公诉方的单个证据,打破证据锁链,c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新的事实和主张 2论证其他可能性与合理疑问,欲破先立 证据辩护时要找到证据的其他可能性;有证据的重大合理疑问 Eg:黄新案 3公诉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构成要件成立情形下,需要提出新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受贿、贷款、贪污中的假发票入账等 六、掌握对人与对物之辩的思维方式 对人之辩:对人定罪、量刑 对物之辩:没收违法涉案财物(违法所得、孳息、犯罪工具) 1被告缺席对物之辩(死亡、逃匿等) a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任润厚案) b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公诉方和利害关系人)、证明责任转移 c善意第三人 2被告对席对物之辩 a律师应当有分工(一对人,一对物) b注意法律风险:胜诉酬金制(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3涉众性经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1被害人代表制(推举或指定) 2罪名适度的选择 防止办案机关为私利而徇私 七、客户思维 1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开展辩护;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做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2司法机关要求实事求是,辩护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本质上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3当事人是辩护的最好助手 忠诚义务:忠实当事人利益,忠诚当事人意愿 沟通协商义务:沟通、告知辩护思路、听取意见、协商对话必要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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