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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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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教你: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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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事例

吴某元溪某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村财务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委会、宅基地等公款30万韩元借给了他人和自己。事件发生后还有10万韩元没有退款。

一位现检察院认为,吴某作为国家职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的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返还,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公款、公款、公款、公款、公款、公款)然后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吴某家人委托,以与吴某和全案标记的会见为基础,指控吴某的身份界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员不是国家职员,而是方便利用职务,挪用农村集体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缺乏挪用公款罪的依据。

某县法院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侵吞资金罪判处吴某有罪。

法律规定

1、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进行非法活动,公款数额大,营利活动,公款数额大,3个月以上未返还的,处以挪用公款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救灾、紧急救援、抗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是个人使用的,由重罚使用。

2、挪用资金犯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其他部门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未偿还3个月以上,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单位资金侵吞额巨大或数额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机关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实施全额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客观上表现为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货币资金是个人使用的,都有今后返还的意图。差异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关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客体。也就是说,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正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只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部分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公款和救灾、紧急、防洪、有无、扶贫、移民、救济等的钱,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还包括私营企业、企业或其他机关的资金。承认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根据主体和对象的定义,才能正确区分罪名。

辩护理由

辩护律师认为吴某应被判犯有挪用资金罪并予以处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因如下。

对本案定性的关键是吴某的身份是否是国家职员。

1.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刑法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身份主要是农民,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犯罪后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因此,村委会成员在刑法意义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贪污的对象是村民宅基地转让金和村庄遗留金。也不是国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也不是救灾、救援、防洪、有无、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大纳税。吴某不适应立法解释的关于国家职员的规定。

综上所述,吴某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个人使用或他人,数额大,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其利用可以进一步确认“从事公务”为“国家职员论”,其行为应被定为挪用公款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为国家职员,其行为只能由挪用资金罪构成,判决也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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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20-11-12 16:08:57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