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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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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上海辩护律师在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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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国家职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这个罪的主观需要故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行为者有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意图。

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和接受贿赂的行为与对方进行权利交易,或者索取和接受贿赂的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三,行为人对受贿行为本身的危害结果(即对受贿行为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关于这三个方面,都缺乏不能认定其罪行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嫌疑犯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体现,常常扎根于人心,所以是主观的。 主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因此,对于犯罪故意或犯罪故意不明的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以此为突破口,有效地进行无罪辩护。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这个罪客观上表现如下。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的职务行为索取他人财产,不为他人谋利。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的职务行为,非法领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的职务行为,为向委托人谋利,与委托人事先约定,退休后领取委托人的财产。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这四种受贿方式被称为“直接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索取他人财产,收受他人财产,因此被称为“间接受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包括: (1)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责任、承担某公共事务的职权;(2)利用职务上所属、处于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员工的职权;(3)担任公司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人不属于自己的主管。

为他人谋取利益,(1)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明示和默许),但还没有实际进行。 (2)已经想为别人获利了,但还没有获利。 ()着手为他人谋利,但尚未完全实现。 (4)为他人谋利已经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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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20-11-17 17:14:5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