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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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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律师整理:企业常见经济犯罪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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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6、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7、高利转贷案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1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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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20-11-24 11:40:4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