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0-11-27来源:观察者网 2020年11月27日,商务部国际商报社官方微博@国际商报 消息,今天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财经年会2021:预测与战略”上发表了主旨演讲。 刘福寿介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的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了大概20万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从2017年初到今年9月末银行业处置的不良资产超过之前8年的总和。 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有序化解,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的势头得到了遏制。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风险初步得到了控制。 事实上,从10月以来,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便已经降至个位数。 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降至9月末的6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7个月下降。 半个月后,刘福寿透露,全国实际运营P2P网贷机构已经压降到3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8个月下降。 回顾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P2P网贷在予民便利的同时,亦增加了市场风险。不少网贷融资流向多为投机套利,而非流向实体经济。 从2015年起,P2P网贷平台跑路、暴雷事件逐渐增加。随时而来,评级标准、行业监管等问题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清退开始 2016年8月24日,P2P监管细则发布,要求采用备案制管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售理财产品。 两个月后,同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集中整治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互联网金融从此进入清理期。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随后,全国多地陆续宣布取缔全部P2P网贷机构。 平台转型 同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 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 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对此,中新网援引业内人士的分析认为,“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 该人士表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初,央行和银保监就国内首部网贷监管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 其中,关于“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在单笔联合贷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监管要求,则成为讨论的焦点。 有业内人士对《法制日报》透露,针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办法已酝酿超过3年,直到今年11月2日《征求意见稿》发布。而上述这一条内容就将众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卡在门外。就行业而言,《征求意见稿》将产生广泛影响。 接受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将向银行监管看齐,有利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提升网络小额贷款的整体门槛,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信息发布时间:2020-11-27 17:01:18 浏览: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