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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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涵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现代各国刑法通行的原则。刑事立法的基础功能之一,就是要使民众清楚刑法规定犯罪的具体条件、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立法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证民众对刑事责任的条件尽可能地知晓,尽可能保证民众在行为之前已经排除了“刑法的可预见性”的障碍。即刑事法律应当对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界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经济犯罪中,由于内容范围的极其广泛、以及立法的滞后性,经济犯罪的“刑法可预见性”较一般刑事犯罪明显欠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交叉,市场经济层出不穷的创新模式和金融衍生产品所随附犯罪的诞生,是造成经济犯罪“刑法可预见性”不足的主要原因。立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跟进的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经济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的数量、出台频率是一切传统犯罪的罪名所无法比拟的,近年我国刑法的十次修订几乎全部是围绕经济犯罪罪名进行的,就是很好的例证。二是所谓的“口袋罪”,如非法经营罪,有所谓“非法经营罪是个筐,性质不明往里装”,理论上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也是立法机关不得已之举。粗略估计,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至今已经往里装入了电信、香烟、POS机套现、股票销售、食盐、资金结算等等二三十个具体犯罪行为了,未来再装入新的行为种类,也不足为奇。 (罪行法定、经济犯罪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信息发布时间:2020-11-29 20:05:32 浏览: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