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定性合同诈骗案要坚持几项原则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定性合同诈骗案要坚持几项原则


568

首先,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般的经济纠纷和合同欺诈是欺诈行为,因此有一些相似之处或相同之处,处理案件时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只收集罪证,无罪或最

其次,重视无罪辩解的原则。 在合同欺诈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以没有欺诈意图、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履行合同类其他客观原因等理由,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认识、审计,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

再次,慎重使用推定的原则。 推定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司法权内部的权力结构,审查和限制推定效力。

 

合同诈骗罪的金额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结实犯,必须以欺诈分子是否已经骗取财物为基准,认定既决和未遂。 合同欺诈涉及三个金额:受骗损失额、实际谎言额和欺诈金额。 这三个金额在数量上通常不一致,但以哪个金额为定罪标准,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1) 受骗损失额是受害者因骗子的欺诈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可能成长的潜在价值,为了进一步实现需要其他活动,计算困难,因此不应该认定,但可以认为是量刑时的情况。 受害者的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确定,必须全部认定。

(2) 实际欺骗金额是骗子实际得到的金品金额。 一般来说,实际欺骗金额与受害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金额一致,但根据情况,在受害者交付的财物到达欺诈分子手中之前,中途因管理不充分而损失,或因其他理由而欺诈分子实际拿到的财物金额比受害者的实际损失额小因此,将实际欺诈额作为有罪判决额,如果不对这一部分的损失额负责,则轻视骗子,不会得到本来的处罚。

(3) 欺诈行为额是欺诈分子主观预想欺诈的总额,通常表现为合同的基准额。 实际上,合同的标准金额不是骗子实际想骗取的金额,实际上想骗取的只是合同的预付款或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欺诈金额定罪,就会发生轻罪的重审,处罚会成为罪恶的结果,罪恶的处罚会适应。

 

总之,关于具体案件,应该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动机、目的、方式、过程、履行合同的准备、保障手段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等,正确把握其本质区别。司法实务中的无罪案例及应对辩点从客观行为出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方面的实际投入超过或者相当于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应当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标签:
信息发布时间:2020-12-4 15:04:53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