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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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活动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收集、审查、筛选、采信证据的过程,因此在证据审判主义司法语境中,证据被认为是现在的“诉讼之王”,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从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着眼、获得开始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于形式方面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 .证据载体是否合法 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是: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者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5)鉴定结论。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实质上应该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即使有机关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的签名,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 2 .审查取证主体是否合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取证主体,搜查、检察机关的员工必须调查取证,两人以上,如果审问(询问)人和记录人只有一人,则违反主体方面的要求,搜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搜查实验必须得到搜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名,扣押邮件、电报必须得到有关搜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审问未成年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通报嫌疑人是否满足有关时间的限制要求等。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表现的内容和证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揣测、虚构的。 因为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事件事实应该是真实的,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是书面证据,所以认定事件证据也应该是真实的是常识,不需要过多讨论。 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是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审查,需要充分利用相关的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被提取、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1 .利害关系规则。 2 .生活逻辑规则。 3 .相互印证法则。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一)理解证据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等待证据事件的事实有关,具有证明事件等待证据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 定罪证据与事件事实的联系是内在和直接的。 免罪证据和事件事实之间的证据是外在的、间接的。 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不得忽视免罪证据的价值。 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免罪证据的存在是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排除免罪证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关联性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1 .以前类型的行为(构成犯罪称为“前科行为”)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 2 .品行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 .表情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证据。
信息发布时间:2020-12-31 16:52:26 浏览: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