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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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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与证据【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2-1-26 17:34: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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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证据、质证、证据规则、证据裁判、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以其证据功能为刑事诉讼提供保障,其根本价值在于公正。研究刑事辩护,如不研究证据法,将是不可想象的。

经济犯罪证据部分地带有传统刑事证据所不具有的特点,如客观性证据较少;大量证据是从经济行为过程中的合同文书等资料转化而来,而这些证据资料事实上仅因刑事立案这一环节才生成为刑事证据,在刑事立案之前早已存在;主观认定需要依靠案发后的刑事推定进行,而主观推定却又关系经济犯罪的焦点问题----刑民交叉,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大量的事实认定需要证人证言进行补强,而这些证人与传统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迥然不同,原因在于这些证人本身是行为事件的参与人,与案件与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如何摆脱偏见,如何保证客观性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证人不出庭,庭审只宣读证人证言的现状下,质证变得空白,流入形式,“三人成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不是一句空话,因为传统刑事案件还有客观性证据可以拿来验证或印证证人证言,而经济犯罪则通常只有一个客观性证据可用以验证,而这个唯一客观性证据有时恰恰正是证人心中耿耿于怀的,也就是财产损失后果这一客观性证据事实。

虽然存在不同,但目前庭审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却是一样的,都是围绕证据,是在证据的名义下进行的,但前述特点(仅部分)却是经济犯罪案件所特有的,从寻求事实真相,保证公正的角度,这相应地增加了经济犯罪证据甄别的要求和难度,应当有不同于传统刑事证据运用规则的经济犯罪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却是空白的,任何一个法庭都不会把经济犯罪案件与传统刑事案件作区别,证据规则的区别更无从谈起。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证据法立法也还遥远,证据裁判原则虽已确立,但在经济犯罪庭审中却差强人意,目前和此前学界对证据法的研究一般仅限于传统刑事案件证据,而对经济犯罪证据进行专门研究的比较少见,因此刑事诉讼过程中拿来运用的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合于经济犯罪的问题已经突出地存在着,却无人问津,这是笔者在长期的刑事辩护中深切感受到的。

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包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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