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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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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


发布时间:2023-1-8 17:12:1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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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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