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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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构成欺诈的标准合同构成欺诈的标准: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间,通过隐瞒真相、设定陷阱、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欺诈的后果合同欺诈的后果为行使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申请撤销,并要求欺诈方承担受欺诈方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欺诈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成立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欺诈赔偿几倍上海刑事律师、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上海职务犯罪律师、职务犯罪律师、上海经济犯罪辩护网、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一般来说,合同存在欺诈,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后,过错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相应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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