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罚金一般是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交的。<pstyle="margin-top:0px;margin-bottom:0px;word-break:normal;color:#333333;font-family:-apple-system,BlinkMacSystemFont,"Helveti |
罚金一般是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交的。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所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和罚款的区别为: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作出决定的方式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 |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