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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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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认定员工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3-4-8 14:50:5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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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自己人的背叛和变心,往往让我们无法识别,难以招架。对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来说,发现和处理这种偷自己家底的员工不但需要巨大的监督成本,而且不利于内部工作氛围的和谐稳定。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务的“害群之马”进行了惩戒,为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健康正常的用工关系,弘扬职业道德和诚信精神提供了司法力量。

被告人陈某就职于福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陈某利用其销售装修建材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代收客户本应交给公司的装修货款时,截留部分货款留作自用。
经审计,陈某私自截留、侵占客户货款合计143203.4元。该情况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已归还公司约20000元。
民警在福州市马尾区将陈某抓获归案。2019年1月22日,陈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150000元并获谅解。
诉讼中,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评估,认为陈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32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于案发后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已经具备了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陈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最终结果: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或者侵占本单位财物,造成本单位财产损失。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经手、负责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不包括“纯劳务性”的便利,如搬运工在搬运时将财物占为己有,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本罪。构成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刑法中的这一罪名,打击了此类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其法律目的是想要规范这些在职务上能够直接操控单位财务的员工的行为,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潜在的风险,降低单位监管成本;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职业道德观念,维护诚实互信的用工关系,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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