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非法拘禁和绑架,客观行为都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非法拘禁和绑架,客观行为都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就产生了两个罪名的辨析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一)绑架罪 定义:以勒索财务等非法目的,实力控制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既遂标准: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即为既遂。 注意:是否提出不法要求、有无实际取得财物、满足不法要求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二)非法拘禁罪 定义: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犯罪目的不同: 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己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以索要被害人合法债务为目的进行的绑架案件,一般只认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手段,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而非法拘禁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取回自己的财物,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