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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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自古以来就有这个说法,但是“父债子还”真的“天经地义”吗? |
民间自古以来就有这个说法 但是“父债子还”真的“天经地义”吗? 01基本案情 某某年某某月,张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到期后,张某只偿还了5万元,其他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也没有偿还。最后竟然故意躲起来,避而不见。林某找不到张某,来到其儿子张小某工作的单位,大闹一通,要求张小某替父还钱。领导找到张小某让其处理此事,张某某也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向林某借款,父亲张某借钱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宽裕,不想替父亲还钱,他认为林某没有权利向自己讨债。林某则觉得,现在张某失踪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便将张小某告上法庭。 本案中林某的做法正确吗?法院经审理认为,“父债子还”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张小某与张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借款合同系张某与林某之间签订,张某故意躲起来并不能改变张某是偿还借款的主体的事实,其子张小某不承担偿还林某欠款的义务。 02“父债子还”一般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与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父母自己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子女不需要承担代替偿还的责任。除非父母去世,子女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子女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亲情,有部分父母会主动帮助子女偿还债务,也有部分子女会主动帮助父母偿还,这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法律当然不会禁止,但并不代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03“父债子还”特殊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这三种特殊情况,“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就能够适用: (1)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父母可能要替子女承担债务。 (2) 父母去世,子女若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时,则子女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父母的债务,超出实际继承遗产范围部分的债务不再偿还。如张三借李四20万,不久张三意外去世,张三之子张小三继承了张三遗产10万,李四向张小三主张偿还借款,那么这时张小三就只需要对李四偿还10万,超出部分不需要再偿还。 (3)父母或子女为对方的债务担保时,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父母或子女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保证书,或者以自身财物进行抵押担保,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转化成了债务的担保人,则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可见“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在实践中遇到类型情况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免损害自身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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