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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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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不侵犯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23-6-29 14:22:3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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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著作权的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那么,哪些行为是不侵犯著作权的呢?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什么呢?让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来为大家讲一讲吧。

哪些行为是不侵犯著作权的?

不被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为报道时事新闻、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确定艺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存在。
  2.确定艺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思想与表达、原创性、整体与部分的认定。
  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接触权利人作品、认定抄袭、合理使用等。
  4.侵权的最终认定和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金额的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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