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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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需要回避的,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请。 |
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需要回避的,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请。 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2、其中回避的理由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一)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二)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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