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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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不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1、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就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有组织犯罪的类型: (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认定? 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入手。 1、组织特征 即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2、经济特征 即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积极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 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4、非法控制特征 即通过实施犯罪,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这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不可少的四个特征。否则就很难认定该组织为涉黑组织。但因为现在开展专项行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特征认定出现了扩大化解释。甚至出现有很多案件跟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无关,也被认定为涉黑,比如现在的小贷公司所犯的一些罪、开设赌场犯罪等等。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包括特定组织不具有和社会组织的性质等。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其他的无罪辩护要点: (1)组织呈现松散性,临时性特征,成员之间无规约、无组织纪律、无控制属性,犯罪核心成员及外围成员均不固定。 (2)仅支付组织成员几十元到几百元好处不等,完全达不到豢养组织成员的程度。亦未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 (3)无证据证实主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不能证实其将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4)大部分犯罪行为均是基于被害人欠款不还而引发,行为对象特定,行为特征不明显。 (5)犯罪地点较为分散,该组织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尚未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任何人都不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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