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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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则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积极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进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为能够防止 |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于核心地位,对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都具有支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操纵着整个共同犯罪的实施。组织犯往往都是主犯,社会危害性很大,要消除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原因力较为困难,因此,组织犯要成立中止犯要求往往较高。任何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对于组织犯而言均具有关联性,组织犯除了停止自身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积极成功地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状态发展,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犯在预谋策划准备建立犯罪集团阶段 消极中止自己的组织行为的同时如果已串通他人,则要积极告知同伙共同中止,才成立中止犯; 2、在在犯罪集团已建立起来 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阻止其成员实施原犯罪计划,才成立中止犯; 3,在犯罪集团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 组织犯则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积极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进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为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组织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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