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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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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看问题: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是如何判断的?


发布时间:2023-8-3 14:56:4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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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人都很好奇: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是如何判断的?为什么网络诈骗会破不了案?今天,上海诈骗罪律师杨佰林律师(13816613858)就来谈一谈这两个问题。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是如何判断的?

  这需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行为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属于犯罪预备。如果其之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仅是去参加活动了解其他保险项目,则我国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即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才会被认为达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

为什么网络诈骗会破不了案?

  这是因为网络诈骗复杂,且无法识别犯罪地点,特别是使用基站模拟信号诈骗信息,更是无法甄别。网络诈骗的技术都很好,一般用的都不是长期使用号码,他们网络号码总是在变化,所以很难破案。并且很多地方的警察不愿意破案,因为网络诈骗案的犯罪分子通常都是把总部设在境外,要破这种案子,既要花费大量的钱,又需要跟境外警方联合办案,因此在很多时候警察不愿意接这种案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上海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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