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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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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一个案例【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8-24 19:11:4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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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这在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刑事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巨大的进步。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三条内容中:犯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该证据依法定程序均已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其中第三项“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上是对前两项内容的规定和要求,属于“标准中的标准”,换言之,即使前两项条件都达到了,如果不能满足最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那么,前两条也将是无效的。

排除合理怀疑是当  今世界刑事审判中最高的标准。

 

一个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成功案例:

张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追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他聘请了律师,虽经据理力争,但他没有割坏运料传输带的辩护未被采纳,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本人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知道刑法审判中证据证明的意义,也知道在哪个阶段自己有法律允许的充分陈述意见和辩解的机会。二审中,张某放弃了聘请律师,觉得自己对案件事实最清楚,决定自己为自己辩护。于是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三条证据,逐条辨析,直指刑事证据的“命门”——结论的唯一性:

1、案发时,我虽在厂内值班,有所谓的“作案时间”,但有作案时间与就是我割坏运料传输带之间,不具有内在必然性。本厂有作案时间的职工还有很多。作案时间这一点排除不了本案是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我虽被调整单位、没长工资,对单位领导有所不满,有产生泄私愤报复这种动机的可能性,我要说我根本没有过报复的想法,你们又不相信我。但就算我有这个动机,但仅从这个动机不能肯定就一定是我去割的传输带。这样推定,是主观的,武断的;从动机推定就是我作案的,是有罪推定。

3、被用来证明是我作案的一起值班工友王某的证言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王某说:“我接班时巡视了三、四分钟,没有发现皮带被割裂”。其一、这条皮带长700米、运转一圈需要12分钟,王某只巡视了三、四分钟,也就是只巡视了皮带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他并没看到是否已经被割裂;其二、这条皮带并不是被割断就不能运转了,如果只是被割裂,仍能生产运转,从而并不能肯定割裂就一定发生我接班之后,在上一班或再上一班就已经存在割裂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并且也没有证据能排除在上一班或再上一班没有发生皮带被割裂的证据。

张某接着说,这三条证据,一是不能直接证明就是我作的案,二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现有的证据认定我作案不充分,应按“疑罪从无”处理。

在张某说完后,法庭一片安静。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自我辩护意见,改判其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自我辩护成功在于:

一、是抓住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标准。涉案的证据虽然表面上与张某有一定的关联,如皮带被割裂的事实、张某当班有作案时间的事实、张某因对调单位调工资对领导有所不满的事实/以及皮带断裂是在张某当班期间被割断的推定事实。但基本犯罪事实并不清楚,光有这四点远达不“充分”的要求。在证据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几个方面的证据事实,只能推论出张某具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具有犯罪的嫌疑,但不能推定就是张某作的案。这些片断性的事实均属于间接证据事实,与犯罪缺乏内在的联系,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特别是,该案缺乏证明张某作案的任何直接证据。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就决定了案件事实存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事实上真的就是张某作的案),事实存疑都要“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要作“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和处置,或者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

二、是抓住了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的、必须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如果结论不是唯一的,如果还有其他的可能性排除不了,就不能定案,也须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张某虽可能因仇恨领导有报复作案的动机、也有作案时间,但这些远远不够,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三、本案缺乏证明张某作案的任何直接证据,即使张某承认了是自己作案,如果对具体犯罪过程事实讲不清楚,如割裂的具体位置在哪里、割裂用的刀具下落、割裂的具体时间、割裂皮带的程度、割裂皮带的方向等,二审法院依法仍然不能判决他有罪,原因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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