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律师、经济犯罪辩护、经济犯罪概念 |
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领域,从来还没有哪一个概念,像经济犯罪的概念一样有着如此众多的不同见解,这是经济犯罪至今无法形成一个较为准确概念的原因。 经济犯罪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犯罪分类,而是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对与经济相关的一类犯罪的统称。作为一个概念的出现,在我国至今也不过40年左右的时间。经济犯罪与众多犯罪概念如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证券犯罪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内涵外延都相互交叉,这是单独定义经济犯罪概念困难的主要原因。经济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如市场经营、金融、商贸、生产、税收、证券等等,在社会每一个领域发生的犯罪,几乎都可以从中找到经济犯罪的影子,因此,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定义,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高明暄教授在其《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一书中说到:经济犯罪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要准确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涵义,必须确定一个科学的标准。这个科学的标准也必须准确反映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其内涵,经济犯罪的内涵分为两方面:其一是犯罪,其二是经济。 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经济犯罪总体上的经济性,及犯罪四构成要件上的经济性,经济犯罪各个要素的总和与指向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和利益,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经济谋利性和客观手段行为上的经济相关性,这是界定经济犯罪的主客观标准。 与经济性相对应,在经济犯罪出现较高频率的词语如非法谋利、诈骗、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也无不与经济、金钱想关联,涉及诈骗的犯罪均属经济犯罪中较重的罪名,如金融诈骗的八个罪名,过去曾经包含死刑的罪名即在诈骗类犯罪之列。理解经济犯罪的谋利性与手段方法上的经济诈骗性质,对研究经济犯罪的焦点问题如主观推定、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界限区分能够提供思考导向。 市场经济模式日新月异,经济内容变化一日千里,经济犯罪的概念反映市场不断变化的规律和要求,经济犯罪概念也应当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近年来经济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已经确立。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三个基本因素,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核心要素,经济犯罪在上述三性上具有不同于普通刑案的特点,在多个方面还存在重大差异,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充分反映这些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影响和决定着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裁判,对经济犯罪初查、立案、侦查、认罪认罚、犯罪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采信、刑事辩护都有直接的影响,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自己的特点。传统刑事犯罪的杀人、盗窃、伤害、诈骗等,其对法益的侵害和结果都比较容易认知,具有直接性,而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以具体经济、经营行为为载体,经济犯罪是从经济、经营行为中分离出来的,犯罪认定相比普通刑案具有复杂性,“同一套行为,两个性质”,往往需要多一个甄别程序,尤以初查及立案环节最为需要。一个有财产后果事实的经济行为究竟是是经济犯罪还是行政违法抑或是经济纠纷,一般在行政、民事、刑事上都会有对应的法律规定,都不缺位,但究竟选择哪一个法律范畴来处罚更为适宜,如何评判,由什么机构来评判,缺乏一个统一的司法筛选机制。往往,在一个地方是刑事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地方可能仅以民事案件对待,再到另一个地方,可能仅以行政违法处罚完事。另如证券案件,证监会已经行政处罚完毕的案件,是同一件事,刑事照样抓人再判刑,这种行政和刑事双管齐下的做法,是否有司法资源浪费之嫌,又如何理解其间立法上的衔接,且所谓的法秩序统一原则在这种双管齐下的处置中如何体现,诸如此类,表现为经济犯罪在司法上的混乱状态、和法律不统一的现状,问题比较突出。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