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成立?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成立?


发布时间:2024-7-11 17:10:58 来源: 浏览:
需要满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才会成立。详细内容将由专业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13816613858)为您揭晓。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成立?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会成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携带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携带,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同时,携带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必须达到较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非法携带,并具有数量较大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追诉时效为期几年?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追诉时效为期五年。
  在法律领域,追诉时效的存在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丢失或记忆模糊,从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而言,其追诉时效的确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相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