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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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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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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初查与审查的差异【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7-22 16:23:1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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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举报和移送的案件线索,规定公检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正式立案侦查,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看,立法机关对审查和初查是作了区别的,审查与初查并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审查与初查的手段应当存在区别,但概念上的这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忽略了。从字义上理解,审查似乎只针对举报线索资料审查,但只审核举报资料,显然无法完成审查任务。因此,司法实践中,审查概念很少被使用,而更多地使用了初查这一概念,这催生出了公安部和检察院自行规定的关于初查程序、初查手段的相关规范。

事实上,公安部已经理清了这个“审查”与“初查”的顺序问题,公安部是这样规定的:“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即公安部在此是将“审查”作为“初查”的前提的,初查是审查的延伸,只有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楚、线索不明的,才能进入初查程序,同时,初查的启动,在公安部门内部还附加了一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这个程序。

      审查与初查的概念及其应当如何在启动程序、人权保障、侦查手段上进行具体界定的问题,值得我国司法界进一步研究。但问题是,目前上位法没有规定,但下位法自行其事、自行决定并实施了针对还不是犯罪嫌疑人身份,而是公民的一系列本属侦查行为的行为,这是否存在公民私权要为国家公权牺牲,以及在多大“审查必要”程度上才可以启动初查的问题,毕竟初查的侦查手段不仅是询问,还包括了调取个人通信信息、个人财务信息资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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