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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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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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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中再生证据研究【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8-28 22:58:0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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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尤其是在案发后,行为人或家属为掩盖罪行、混淆行为性质、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反侦查活动所形成的新证据。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

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一般都不是即时发生的犯罪,而通常表现为一个过程,案发前后会有一个酝酿期,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掩盖罪行就容易产生再生证据。同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都是“智能化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熟知行业窍门、熟知业务流程、了解业务漏洞的技能专长,在实施犯罪后再添加、注入正常的业务因素和市场因素,以此消化和削弱表现形式上的犯罪因素,此类反侦查的做法相对普遍,也容易产生再生证据。再生证据的刑事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对侦查机关而言,其如同一柄双刃剑,既可能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也可能会为侦查破案提供新的犯罪线索,成为侦查机关加速锁定犯罪的有力工具。除交叉讯(询)问多名涉案人员、核对言词证据上的矛盾之外,核对行为细节,核对交易流程上的细节、调查业务知情人、调取证据等都是侦查机关侦破再生证据的常用手段。

再生证据发生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比例相对较高,如攻守同盟、串供等行为都会制造再生证据,这类行为也会使参与人涉嫌伪证、掩饰、隐瞒类等刑事罪名,刑事风险巨大。并且,一般情况下,类似的攻守同盟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发挥的作用很少。

过去通常不去做,也不怎么正规的会议记录、决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等一反常态地变得正规起来,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式的掩饰行为,欲盖弥彰,这类行为往往就是给侦查机关提示侦查线索,对行为人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再比如补借条、补收条、归还现金等行为通常会表明此前收受贿赂事实的存在,会直接成为锁定犯罪的证据;突击融投资、突击还款、新的资产处置、选择性兑现等行为,不仅会揭示资金的去向、风险转嫁方向,还可能成为佐证犯罪主观方面的有罪证据。根据发生的情形不同进行界定,这一部分证据可能并不属于再生证据,而属于整个犯罪原生证据的一部分。

再生证据是经侦部门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发现、收集到再生证据就会意味着案件的侦破。再生证据的突破点包括:细节不一致、矛盾无法解释、日期、数量、时间空间、人员范围、程序、正常做法、违反常理等等,除“此地无银”情形外,“画蛇添足”、细节失真、有悖常理、过于正常等都可能成为“露马脚”的破绽,俗话说的“说一个谎,要用十个谎来圆”用在刑事案件中十分贴切。不仅如此,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谋略、讯问策略和政策攻心,很多犯罪嫌疑人、证人在刚开始到案时的对抗心理也会随着辩解的不成立和自相矛盾,会随着一个又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言而相继崩溃。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证据也有有利的一面,即可能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面,这是由经济犯罪对经济行为的随附性因素决定的,如行为实施完毕后,双方在交涉、谈判过程中,为解决已经发生的资金窟窿或损失问题,可能会对事件或项目重新作出安排,签订新的协议,达成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案或还款计划或作出一定的担保方案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这类行为应当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特别是,如果该方案或计划又得到了部分履行或部分兑现,就会有效地削弱涉案行为上的刑事违法性,会“稀释”行为的“犯罪性”,从而给侦查机关定性立案造成相对大的障碍,甚至会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引用一个案例:某A公司车辆管理员沈某利用负责该公司废旧车辆处理及牌照额度出售的职务便利,侵吞废旧车辆及牌照额度出售款48万余元。20133月,A公司纪委有所察觉后,沈某央求焦化公司负责人仇某为其出具上述款项尚未由焦化公司支付到A公司账户的虚假证明,同时将48万元交给仇某,让其通过焦化公司汇入A公司账户,仇某一一照办。讯问时,沈某对上述贪污事实拒不承认,仇某也咬定确实是其没有及时把交易款项支付给焦化公司。在讯问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细节:仇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日期是20121212日,而该《情况说明》提交至该公司纪委的时间却是20133月。侦查人员对仇某指出,按照常理,仇某完全没有必要将一份延期付款说明在手头放置三四个月之久,并向其指明伪证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很快,仇某交代了其帮助沈某作伪证的事实。仇某出具的假证明应成为指证沈某贪污罪的有效的再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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