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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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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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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客观行为事实的推定【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9-18 18:51:0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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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在案证据事实,结合经验法则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行为,这在司法实践中是被允许的。如果从民事法上可能更好理解,如职务上的职责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责任;客观因果关系上及时间顺序上的前后行为等。在刑事案件中,笔者对客观行为事实的推定研究比较少,本文仅作抛砖引玉之探讨。

引用一案例:被告人丈夫蓄意用硫酸泼洒欲与其离婚的妻子,被告人伺机用准备好的硫酸泼向其妻面部和身体,其妻被泼硫酸后,本能地到厨房间打开自来水笼头急于冲洗,但水龙头里无水,她又到卫生间打开自来水龙头,也不见有水,于是她只能哀求到邻居家用自来水冲洗。

该案有以下一些事实:第一,根据常识被告人应当知道一个人被泼硫酸后会本能地用水冲洗,及时用水冲洗可以减轻灼伤程度。而被告人为了达到严重伤害目的,在实施行为之前有关闭家中自来水阀门的可能,该怀疑是合理的。第二,被害人被泼硫酸后先后打开自家两只自来水龙头,均不见有水,而到邻居家却发现自来水是正常的,这样可以排除整幢房子断水的可能性。综合这些事实分析,控方可能会推定被告人为了达到用硫酸严重伤害其妻子的目的,事先关闭了家中的自来水。这一推定的意义,不在于对伤害罪名的认定,而在于对伤害程度所持心理态度的推定,即主观恶性的程度,在量刑上会有重大差别。实际上,控方在无法获取水龙头事先被关闭的证据、被告人也拒绝供述时,并不能确切地得出被告人事先关闭水源的结论,并且,本案客观上也缺乏客观证据,因为控方只有打开水龙头时无水的间接证据(受害人的陈述,和案发时现场的勘查),而缺乏直接证据。但被告人要推翻事先关闭家中自来水这一倾向性指控,却要承担起举证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1、首先需要明确,控方要求被告人承担没有事先关闭水龙头行为的证明责任,这是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言下之意,如果检察院证明不了的就应当判决罪名不能成立,而不存在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无罪的问题。2、被推定的是客观行为事实,不是通常的主观要件事实,该行为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无论是关水龙头还是未关水龙头,最多会在水龙头上留下指纹,如果连侦查机关也取不到该指纹证据,被告人就更难做到了,他提供不了水龙头上没有他的指纹这一证据,这是更改不了的结果,因此要求被告人举证证明,是强人所难,是欲加之罪。3、举不出证据,这一事实只能存疑,办案机关只能按照事实存疑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置,对事先关闭水龙头一事不作认定,要放弃该认定,而不能推定。4、对客观行为事实的推定,缺乏明文具体的法律依据。

当然,这样的存疑事实,“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会给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时一定的裁判理由,判决时在情节认定和量刑幅度上对被告人应该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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