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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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确实的证言是由于有缺陷的观察、错误的记忆或某些暗示的影响,以及证人自己的想象所导致的,证言一旦受到这样的质疑,而证人又无法澄清的时候,证言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相信一件事的意愿,以及与案件有潜在利害关系,往往也是导致证人提供不确实证言的重要因素。不确实的证言对证言自身的证明力是极大的损伤,律师通过对节点问题的反复盘问,有时就能将对方证人带入既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的矛盾窘态,面对律师追根究底式的盘问,即使是确实知情的证人有时也会陷入自我怀疑之中,这种证言虽不能称之为“伪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但就刑事证明而言,该证言是否还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难说了。对于不确实证言,并不需要全面推翻该证言,而只要证明该证言不确定、不确实就够了。 不确实的证言在刑事辩护中是一个值得律师关注的努力方向,但司法实践中虽经律师申请,控方证人也一般不被允许出庭作证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是否与办案单位有该方面的担心相关,不无疑问,他们可能认为,证人不是律师的对手,与其让证言出破绽,那还不如不让证人出庭。如果是关键性的证人,特别是依靠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案件,需要言词证据在其中起到连接的作用,如能击破其中的一环就能达到辩护目的,关键证人能否出庭就成为检验司法客观公正的标尺,但在这一问题上,目前的司法实践难说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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