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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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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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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证据质证应质证哪些内容【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10-1 11:00:0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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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证据质证只质证证据“三性”是不够的,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也是质证的重要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也即证据资格,就是允许不允许证据被拿到法庭上去。证据如果不具有合法性也就没有资格进入案件,也就不能进入后面的质证程序,如非法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而丧失证据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是庭审质证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庭审程序上把排除非法证据列在庭审开始的原因,即首先要解决证据有无进入庭审的资格,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重复自白、非法证人证言、收集提取程序非法的客观证据等。

与证据合法性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证据污染,证据污染在命案中有时能成为辩护律师的杀手锏。证据污染涉及合法性与真实性两个问题,而非仅指合法性。证据污染多指客观证据,如血液、体液等需要司法鉴定的证据在提取、运输、保存环节受到污染及无法排除证据作假、掺杂、修改等可能性的情形。电子数据证据理论上也会存在证据污染的可能性。言词证据有无污染一说,尚未见讨论,理论上言词证据也能存在污染问题,如证人首次和第二次作证改变证言,在证言中加入非客观内容,即俗话说的添油加醋或道听途说,理应也属于一种污染。

证据的客观性,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具备客观性的证据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与关系性。证明力大小要取决于其他综合因素如关联性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分类等因素。“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不仅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还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证据“确实”其中也包括证据合法性,因为不具合法性的证据无法称之为“确实”,“确实”了也无意义。如虚假证言、无来源无法查明真实性的证据以及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即没有证明力,起不到证明作用。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除了证据本身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之外,它通常还要通过“相互印证”的方法予以核实,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最多的一个证据运用规则。

证据关联性被喻为证据的第一特质,只有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对本案才有意义,才有讨论的余地,只有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才会被纳入案件,无关联的证据不具有进入案件的条件。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资格的先决条件,如没有关联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都无从谈起。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经常会发现证据即使满足了三性,却并不能揭示该证据证明内容问题,而恰恰是证据的证明内容或其证明方向才是辩护律师想要向法庭揭示的实质内容,但问题在于证明内容、证明方向并不在证据三性的范围内,由此便被认为不在质证范围内,有的刑庭中法官会对律师予以制止,说只质证三性就可以了,证明内容证明过程这些内容你律师可以放在辩论阶段发表,这一观点是错误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就规定质证中不仅可以相互质问,还可以就证据进行辩论,辩论的范围当然包括证明内容和证明方向等。对于法官的阻拦,此时律师可以引用一个两院三部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这就是20159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保障律师权利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第三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两院三部《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29条规定,证据质证范围不仅仅是三性,除三性外这包括要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和证明过程四个方面。因此,庭审证据质证的内容就有七个方面,这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共七个方面。

这一规定是公检法和辩护律师所应当共同遵守的,因为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发的,法官当然有遵照执行的职责。《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给律师辩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辩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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