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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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以庭审为中心、具结书、量刑建议、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律师 |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庭审”无法再成为中心,已经部分被现实的量刑建议和具结书所取代。 认罪认罚程序中,法官在整个“协商”环节中并没有多少参与空间,具结书成为起诉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预决书”色彩。刑事庭审重点要解决的“事实”和“证据”两个核心问题,在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面前,所有障碍都已经被扫清,剩下的只是“现场确认”程序的完成,因此可以说,绝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法官这里已经没有了压力,开庭审理的主色调不再是“对抗”、不再是“唇枪舌战”,而是各方配合、程式化的程序性审查和程序性确认,从一定角度上审判成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点缀,刑事法庭的“程序确认”功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是比较明显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话虽然仍然这样说,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还有多少本来的实质上的意义,这是值得考虑的。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证据裁判、事实存疑、证据存疑、排除非法证据、证据相互印证、庭审实质化、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系列作为教训和经验被从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和经验,已经不再成为刑事辩护的重心,律师只能从“说服法官”转变为“说服检察官”,以“审判为中心”的边缘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刑事庭审中的焦点问题随着具结书的出具,已经式微,庭审中不再有激烈的争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虽然法官是最终的裁判者,但在整个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法官的地位变得微妙,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法官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庭审具备了“程序确定”色彩,成为对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庭前“平等协商”结果会极大地影响“法官内心确信”,进而会决定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此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虽是建议,但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因此检察官在此过程中是否行使了部分审判权(或其他什么叫法),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量刑建议可以具体到几年几个月,立法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官几乎没有回旋余地,“以庭审为中心”还有多少实质意义自然会形成疑问。 (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以庭审为中心、具结书、量刑建议、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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