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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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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 李作:论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10-22 0:08:15 来源: 浏览:
以审判为中心、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律师、经济犯罪辩护


摘要: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存在审判程序被审前程序“绑架”、庭审空洞化及法院无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等问题。借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可以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完善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并以原则的方式予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应当解读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在审级中以第一审程序为重心、在第一审程序中以庭审为核心、在庭审中以法官独立定罪量刑为保障。要想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调整庭前会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推进当庭宣判制度。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以审判为中心造成的消解,应当发挥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功能、坚守法定证明标准、改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方式予以应对。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第一审程序;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了纠正第一审程序长期存在审判依赖侦查卷宗、庭审虚化等问题,解决“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实践偏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第一审程序,尤其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地位。为了落实好这一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三项规程”,就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进行了完善。然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展并不容乐观,其不仅未能在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获得立法的认可,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静默”,而且还面临着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和监察中心主义的多重挑战。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被纳入立法规划,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同时消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抵牾,已经成为完善第一审程序的关键。


01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以审判为中心,即审判中心主义,其在20世纪90年代的庭审制度改革背景下就存在零星讨论,但并未成为热门话题。随着《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话题由冷转热乃至大热,然而,对于何谓以审判为中心,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未达成一致认识。从以审判为中心提出的背景来看,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实践造成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的情形,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而审判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的做法既不利于有效追诉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央充分认识到冤假错案发生的严重危害,审时度势地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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