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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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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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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甄别与证明问题【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10-28 0:54:57 来源: 浏览:
主观、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同于普通刑案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一定是经营行为本身就带有的,而通常是经“甄别”程序后才被“认识”的,这一认识过程,是否完全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不同的认识主体、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经济犯罪案发特点的复杂性,有限认识的特性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更大的空间,立案环节的“甄别”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开始,此后两阶段的证明是在侦查阶段“甄别”基础上的延续,但在经济犯罪中有两个问题不是靠“证明”解决的:

其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通常不是从个案行为在社会普遍意义上来认定的,个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往往论证不够,甚至根本不被提及,似乎只要有了财产损失后果就是有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这明显错误。而对普通刑案而言,一个行为的“犯罪性”在社会普遍意义上也同样成立。

其二,主观是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但经济犯罪的主观不是“甄别”所能胜任的,而要辅以推定规则来完成,但推定只是刑事证明的一种替代手段,而不是证据证明意义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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