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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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叙事、刑事辩护、犯罪事实重构、经济犯罪辩护 |
“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确实有不可说的东西,它们显示自己,它们是神秘的”。这是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名言,他认为,语言的本质就是描画和描述现实,并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被言说”与“事实自行展示”之间存在差别。“语言是一种工具”“把句子看作工具,把意思看作工具的使用”。维特根斯坦在他的讲述逻辑、哲学与语言的论著中提出,语言是语言使用者意思的传达,语言并不能准确地揭示事实的本来面目,“叙事”与客观事实之间是存在偏差的,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语言描述,其“叙事”效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从另一角度为事实重构提供了理念支撑。 事实是无法“自行展示”的,而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诉讼程序和规则是为了在诉讼中发现和证明事实真相,但程序和规则的运用是否会妨碍或限制真相的发掘,由此贝卡利亚在强调诉讼程序和规则的重要性后,接着又提出了一个学界一直争辩的问题:真相是否应该屈从于审判程式。但这似乎是一个二难问题,贝卡利亚在提出问题后,也未能给出解决的方案。程序和规则是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同样也就成为事实重构的工具,是完成结构化叙事的必经之途。 人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发现了“事实”这一概念,为了把之前已经发生的“事”说得明白,发现必须借助一种工具即“证据”才能做到,在大家都知道要用到证据说服对方的时候,证据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中,人们不能自行其事,自说自话,而必须制定一个人人都要遵循的规矩,于是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由此产生;为了保证客观、真实,人们进一步规定了证明标准以及保证证明结果客观、公正的一系列方法和原则,如证据确实充分、自由心证、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回溯过程,一个对过去发生事实的重建过程,司法就是用法律对这一回溯结果和事实重建结果的裁决。客观公正是司法的使命,也是它取信于民众保持其生命力的源泉,一旦丧失了公正,司法也就自断生命力了。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规则赋予了刑事辩护构建有别于有罪指控案件事实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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