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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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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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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12-4 16:47:39 来源: 浏览:
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重构、刑事辩护律师


1、“排除合理怀疑”来源于“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它理所当然在成为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排除合理怀疑”的法条出处包括:

  ①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证据量的要求。第二项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本身质的要求;而第三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前所未有,是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达到什么程度才够定罪的程度上的要求,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形成优势这个角度出发的,而排除合理怀疑,则是从有罪无罪这个根本角度出发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层次更高一级的司法理念,它属于最高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作为一项法律思维的存在,它既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高原则,同时也赋予了辩护方广阔的空间。  

  ②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布莱克法律词典》把排除合理怀疑定义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刑事犯罪的追诉原理是一种对过去发生事实的逆向认识:过去的事件无法再现,只能通过人们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的标准,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去接近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完成对犯罪的追诉。这样一种认识是带有先天缺陷的,因为谁也无法恢复事件的原貌,只能追求接近事实本来面目这个近似结果,因此,在恢复原貌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证明标准中要求对得出的结论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作如此规定,就其可操作性上已经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因为它提出的不是“怀疑”,而是“合理怀疑”,“怀疑”只要“合理”的,只要还有其他的可能性的,对应的案件事实就不能认定,罪名就不能成立。

2、“排除合理怀疑”要点在于两点,一是有无“怀疑”,二是是否“合理”。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犯罪举证责任的分配,明确了办案的公检法负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合理怀疑”,办案机关负有法定的排除义务,那么,在办案机关是义务,在被告人一方就是法定的权益,这种权益体现为被告人的自辩权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这一辩护权利。

因此,案件中有无“合理怀疑”就应当仔细加以审视,要善加利用这一辩护工具。是否“合理”的问题交由法院裁定,但如果案件中没有“合理怀疑”,自然也就谈不到“排除”的问题了。对于“合理怀疑”的提出主体,法律未做规定,理论上诉讼各方都可以提出,但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既然已经移交案件,他们对自己的案件提出“合理怀疑”的可能性甚小,甚至不认为他们所办的案件中还有所谓“怀疑”的存在,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应当是提出“合理怀疑”的主要主体。

律师在行使这一辩护权时,仅仅提出“怀疑”是不够的,而应当力争所提出的怀疑是“合理”的,以达到“合理怀疑”被排除的目的。律师提出合理怀疑是一项重要的辩护权内容,是一项辩护职责,也是最重要的辩护手段之一。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要善于提出“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法给予的一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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