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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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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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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之讲述与描述【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12-9 17:14:17 来源: 浏览:
犯罪事实重构、合理怀疑、讲述事实、讲故事、陈述、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

  

普通刑案的叙事重在讲事实,经济犯罪的叙事重在描述,是讲故事,二者统一于叙事这个范畴。

讲述、描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方式,但因陈述方式和方法的不同,对于事实的呈现有不同效果。讲述是讲述人按照事情的自然面目作陈述;描述是在陈述之外,还会加入陈述人的个人感想、评判甚至猜测成份;而叙事着重强调对事实整体的态度和观点,而不仅仅是对事实内容的陈述,比如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对某一事件人们多用叙事这个字眼。在刑事案件中,讲述、描述有不同的语境,运用主体也各不相同。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要求被讯问人只允许用讲述的方式陈述犯罪事实。但在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刑事判决中,办案机关更多运用的是叙事。律师辩护意见侧重于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其辩护观点需要在叙事中展开。

普通刑案中要查明和证明的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而经济犯罪案件的重心不在于“发生了什么”,而在于“为什么会发生、如何发生”。普通刑案是讲述,经济犯罪是描述。讲述事实的不仅是人,不仅是言词,还包括客观证据,但这主要是在普通刑案中,客观证据以它本身所带有的犯罪信息来揭示案件事实,证明犯罪;而在经济犯罪中,客观证据多表现为案前书证,该等书证内容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而需要对书证内容证明了什么内容进行解释和描述,是讲故事。

在本文中,区分不同的事实陈述方法,在于探讨普通刑案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重构的不同效果。事实陈述方式与案件事实重构存在密切关系。

1、讲述,讲述侧重于讲事实,主要适用于普通刑案。

普通刑案是用讲述事实的方法来完成刑事举报和刑事调查。犯罪嫌疑人讲述结合在案证据,在证据、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之间建立起联系,对案件事实得出结论,以证明是这个人实施了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启动还是终止,都必须建立在唯一且明晰的事实基础之上,都需要一个概括而又明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都需要一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一个明晰的案件事实。对于这个明晰的案件事实,指控犯罪与犯罪辩护各显其能,都希望自己构建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刑事证明标准的检验,经得起证据规则的检验,这都会涉及对案件事实的叙事,需要一定的叙事方式,按照各自的目标、证据体系和证明体系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叙事。

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并不懂得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证据或事实)作出一个准确、明晰的讲述。但是在犯罪准备充分,特别是有预谋的犯罪中,犯罪人则不仅仅讲述,还会用到描述的方法,对事实和情节作有利于自己的叙事,这在侦查类电影和侦查故事中经常能见到,如所谓的反侦查、与侦查员的斗智斗勇。

刑事庭审中,是指控和辩护的对抗,已经不再是讯问和供述的语境了,诉讼各方也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讲什么,怎么讲,对事实和证据都是如此,有目标有方向的讲述此时就不再是单纯的讲述了。

2、描述,描述侧重于讲故事,针对经济犯罪案件而言。

陈述中加入描述是经济犯罪举报和刑事调查的主要做法,描述是加入了讲述人主观因素的讲述方法。经济犯罪中的案件事实是财产后果事实,刑事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结果事实的讲述,都会不自觉地加入自己的意见和判断,有自己的立场,作有利于自己的描述,即讲故事。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一般不带有普通刑案证据的“犯罪性”,对事实的查证需要综合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需要对证据内容和证明内容进行解释,在这一描述和解释过程中注入讲述人的立场观点,使案件事实从经济纠纷中分离出来或不能分离,是否能“成为”犯罪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全是证据本身的内容,而是辅以证据以外的内容,即讲述人按照自己志愿描述事实。

以合同诈骗为例,受害人可能描述为虚假合同,是对方以合同为幌子,事实上是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也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犯罪嫌疑人则可能解释为,市场经济形势变化,价格行情变化,或第三因素介入等,导致他无法按合同兑现,而不是诈骗。可见,双方讲述的已经不是合同本身的内容,而是围绕合同不能履行、资金无法归还的原因事实进行的。

3、讲述与描述的区别。

①求证的目标方向不同:

普通刑案讲事实的求证目标是,犯罪事实——证据——何人所为。

其中,重点在于建立同一性,何事是何人所为,有什么证据证明。

经济犯罪讲故事的求证目标是,何人做了什么事——为什么这么做——所做的事是或不是犯罪。

其中,重点在于对行为和事实进行原因性及因果关系评价,辅以主观推定,构成或不构成犯罪。

②讲事实强调的是点,讲故事着重的是线与面。

普通刑案讲事实是通过一个个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建立同一性,某事是某人所为为既足。

  经济犯罪讲故事除了行为本身外,还要从行为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勾勒出事实脉络的全景图,加以评述,结合法条,强调重点,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

③讲事实的方法主要依靠证据进行论证,讲故事的方法主要是对证据内容进行解释和描述。

普通刑案讲事实,是讲证据证明了什么,把不同证据组合起来,以证明是何人实施的犯罪。其中比较讲究“证据链”,及“证据链闭合”。

经济犯罪讲故事,不仅要讲该证据的内容是什么,并且要讲证据证明的内容是什么,不仅对事实进行描述,而且会加以评述,对证据证明的内容加以描述,以完成各自对案件事实的叙事,结论是犯罪还是经济纠纷。

④讲事实单个证据就能锁定犯罪,而讲故事则需要“组证据”综合证明。

普通刑案中,证据一般不会因立场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释,尤以客观证据明显,同一证据得不出不同的理解。讲事实强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证明过程相对简单,而隐秘性极强的单个证据就可以锁定犯罪,如犯罪人在犯罪现场遗留在某个角落、为他人所不知的物品或痕迹,DNA鉴定结论等。

而经济犯罪中,由于立场不同,对同一证据双方会给出相反的解释和理解,证明内容上的客观性较差,解释和说明中都加入了各自的利益和立场,不再都是证据本身的内容。经济犯罪的证据运用,不是单个证据就能证明犯罪的,必须用“组证据”综合完成,经济犯罪更讲究证明体系和证据体系,案件事实需要“构建”,需要叙事,这是经济犯罪辩护中犯罪事实重构的基础之一。

⑤普通刑案讲事实与经济犯罪讲故事在证明上的效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非唯一是讲事实与讲故事两者共同的证明上的不能。

普通刑案的“证明硬度”要强一些,普通刑案的刑事证明之叙事更侧重于讲述。讲事实主要是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人所为的证据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普通刑案中作无罪辩护的确定性、可能性更强一些。

经济犯罪证明的“弹性”相对较大,经济犯罪刑事证明中描述成分较多,主观因素较多,“综合认定”较多。对于各自的事实重构,指控方至少要说得像,辩护方至少要说得不像。讲故事主要是因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对能否被评价为犯罪存在争议,主观方面尤以主观推定最为突出,罪与非罪尤以刑民交叉最为突出,这些方面是经济犯罪“合理怀疑”的出处之所在,是经济犯罪事实重构的重要基础。经济犯罪中作无罪辩护的确定性、可能性要弱一些。

(九章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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