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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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欺诈、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欺诈与诈骗在通常理解上,一般是指程度上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交集和包容关系。如从刑法角度看,欺诈与诈骗在行为内容、目的、手段方法、结果事实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质与量的差别,而不仅仅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指出:“一般地,欺诈发生民刑两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致力于惩罚实施欺诈者,除去社会的危害,民法为受到欺诈者谋求其正当利益的保护。并且,民法为了这个目的,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脱离其拘束这样两种手段。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三个效果,分别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 欺诈是一个复合型行为,作为一个行为而言,它可以兼具民事性质和刑事性质,其本质区别是国家司法权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区分打击,即分别针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进行区分惩罚。所以,同样是签合同进行欺诈这一行为,可能就面临返还财产和收监入狱这两种天差地别的惩罚。 欺诈与刑事诈骗难以区分,既来源于其不同之处,也来源于其相同之处,正因其有相同之处,造成了不同之处的难以分辨。 诈骗与欺诈的相同之处: 1、都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素。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方落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钱财,这是传统诈骗罪的固有理论。在民事欺诈中,也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素,只是二者有程度上的区别。 判断程度上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看是否已经达到“如果相对方知道了实情,是否仍会签订合同、交付钱财”作为初步的判断标准。二看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否达到了“即使相对方探查虚实,也无法一时揭穿”的程度,这是在初步标准之上的进一步标准。这两点都具备的,当归于诈骗。 2、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都影响了相对方的判断,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这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效果。 陷入错误认识有程度上的轻重之别,根本性的诈骗不存在“理解”的问题,因为行为人没有给相对方“理解”的机会,而是完全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纯粹的诈骗。而一般的有限的“陷入错误认识”,如稍加以审慎就能发觉,或即使有所察觉也认为自己能够承受后果的,当归于民事欺诈。 司法现实中的区分可能会十分复杂,因为根本不是纸上谈兵的事。 3、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要看其是否针对根本性内容实施的。 如“先给甜头,或先小额履行”的诈骗情形,若其目标在于“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头”更大的合同金额,则无论其之前诚信履行伪装得多么好,都可能涉及诈骗。 另如合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违约,应当区分未履行未兑现的是根本部分还是次要部分,如是直接针对根本内容实施的,则归属诈骗的可能性大。履行不能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履行的辩解应具备已经真正作出努力、而仍然无法完成的前提,有客观事实证据。 上述两点对于相对方的举证证明是个困难。因此,市场经济中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尽量做到“事事留痕”,在重要合同和重要项目过程中要养成保留书面、微信等证据的习惯。事实胜于雄辩,这在欺诈与诈骗的争辩过程中是一条颠扑不破的道理。 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1、“钱物”来源,钱是谁的,这是区别欺诈与诈骗的首要因素。 行为人所追求的财产利益是来源于双方合同或项目的赢利,还是来源于单纯的一个方向即相对方的财产。如属前者,即使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双方合同履行、项目经营来获得利益,无非因其欺诈行为而使相对方的可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而已。这一情形,应当归属于欺诈。 如属后者,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相对方落入了错误认识,相信了行为人编织的虚无愿景而交付财物,且行为人的直接目标就是相对方交付的钱物,应当归属诈骗。 这一区分方法,比较简明,是欺诈与诈骗的基本划分方法。 2、主观目的不同。 欺诈:与“钱物”来源相关联的就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民事欺诈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合作经营来牟利,不过使用了欺诈的手段,包括把欺诈而来的钱物用于双方的经营与合同,或者借以为自己创造履行能力。其欺诈目的不是为了直接骗取对方的钱物,而是为了创造赢利的机会,类似于“借鸡生蛋”,追求的目标在于“还未生出的蛋”,且该蛋为双方所共有。 诈骗:诈骗则是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目的在于骗取钱财,签订合同只是骗取钱财的手段或工具,甚至是道具,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纯粹”的诈骗在钱财到手后,行为人可能就直接就消声匿迹,卷钱跑路,从而成为没有争议的诈骗犯罪;而狡猾一点的往往虚于应付,既不跑路,也不消声匿迹,相反让项目和合同仍处于继续过程中,以拖延时日。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面对的是这后一种情形的诈骗犯罪。 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中就如此认定“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3、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应有民事内容的存在,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对价的概念。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主体,而是以类似市场经济中“无商不奸”弄虚作假之经营手段,如产品以次充好、数量掺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 而诈骗在根本意义上并不存在“合同”这一概念,或“合同”即使存在也仅是实施诈骗的工具或道具而已,行为人或者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提供的是虚假的担保等。 在内容和手段方法问题上,还有一个区别点,即如果相对方在知道了行为人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则根本不会签订合同,或根本不会交付出钱财的,应归属诈骗。 4、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其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欺诈方欺诈来的是相对方的“不对等的权益”,但并不是对方的钱财本身。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诈骗中已经不复存在,而已经完全为诈骗犯罪吞并。 5、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诉诸法院请求无效或请求撤销权,从而使合同回归初始面目,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欺诈与诈骗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仍处在民事法许可的范围内,故仍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由刑法调整。并且,二者在证据标准、刑事证明标准上也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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