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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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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5-1-2 19:43:03 来源: 浏览:
证据、刑事风险防范、犯罪证据、刑事证据、刑事律师咨询、经济犯罪辩护

                         ——对市场主体、企业家们的启示

(一)企业家和市场经营主体应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

“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这话虽言过其实,却点明了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言下之意是在说经济犯罪会带来巨大收益,会如罂粟花一样迷人,但是向往和追求罂粟花的同时,极有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俗话“凡使诈之处,必有上当之人”,任何非常规的谋利手段,都有可能成为触犯刑律的导火索,合法经营是企业家的底线。

市场经济犹如丛林,盛行丛林法则。因此,仅保证自己合法经营,并不能保证经营的安全,而应当有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企业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知识产权风险,还有税务法律风险等等,其中最大的风险一定是刑事法律风险。民事上的败诉可以让企业一蹶不振,而刑事上的风险却会让行为人陷入牢狱之灾。我国刑法中,400多个罪名中有100多个罪名是经济犯罪罪名,近十余年来对刑法的十二次修订,几乎全部是围绕经济犯罪罪名进行的。

据有关资料对2014-2018企业家犯罪的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涉及资金拆借、结算和支付的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另还有环境、涉税、发票、土地等方面的罪名。而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此等犯罪均发生在企业经营、融投资、商业运作过程中,企业家如有不慎,就是面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境地。

企业融资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不外乎两种途径: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容易涉及的罪名包括八类金融诈骗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高利转贷罪等。向社会公众融资,可能涉及的罪名即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企业经营的意义不一定弱于企业经营本身。另如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资金运用、利益分红、资源分配等,只要有利益冲突,则都是容易发生刑事风险的领域。一旦矛盾激化,经营中的个别节点事实都有可能成为被刑事举报的抓手,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事例众多。

(二)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矛盾产生后,自然要解决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并非只有法律一途,而无论是否走到动用法律的地步,都要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在诉讼上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法,有一分证据才能说一分话,没有证据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利之中。在诉讼中要讲究“法律事实”的认定,而非当事人自己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证明自己正确,证明对方错误,以及自证清白的法律技巧并不一般人们想象的那样;并且司法机关也不是火眼金睛,即便有证据尚有不被采纳或证据不足的问题,何况没有证据。因此,证据、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寻求法律保护、保护自己权益的基础。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中首当其冲的是证据意识,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良好的证据意识,这能有效地帮助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应由专业的人去办。证据意识是一个方面,深层次的证据意识仍在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可以视为一个更大的证据,要能做到做事不留尾巴,特别是不留法律上的尾巴,才是真正的证据意识。另外,除了平常注意证据保存外,还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具有证据意识,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三)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案件有可能是损失最大的方法。

经济犯罪案件一经立案,意味着案件已经从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中分离出来,上升为刑事犯罪。一经这种刑民分离,当初的合作方、合同相对方和融资主体等就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企业中的相应财产就转化为涉案财产;如果涉单位犯罪,公司财务账目会被查封;公司决策层和高管涉案的,公司一夜之间倒闭的也不少见;作为财产受损失的一方,损失的财产就不再通过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并执行拿回,并且通常也不允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需要经公安机关追赃去实现,可能实现多少,要看运气。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选择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无果而终。多年来的执行难问题是民事“打官司”的痼疾,赢了官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胜诉方等于拿到了一张“法律白条”,这是促使经济案件当事人宁愿选择刑事举报的重要因素之一,认为通过刑事举报,项目失败或投资损失就能挽回,或以刑事举报作为谈判筹码,以挽回损失,这一做法比较普遍,也催生了诸多弊端,比较突出的就是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及司法腐败问题。

因此,作为企业家等市场经营主体,除非情势所迫,在纠纷生起之日,就应树立把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的思想。任何启动诉讼流程的案件,最后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会超过预设的范围,刑事判刑就更不用说了。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如有和谈的机会,双方都应当充分重视,抓住机会。在笔者观察所见,除“纯粹”诈骗类犯罪外,涉案双方当事人的最初想法无非是要拿回他认为他应当拿回的部分,矛盾出在双方认识的差距上,解决这个差距而不是诉诸法律,通过双方的沟通达成和解是一个值得充分考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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