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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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对质、传来证据、传闻证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如当事人的亲力亲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所作的陈述,即原始证据。物证、书证、现场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现场记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这些原件的复制品证据,虽然内容一致,但不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了转述、复制、传抄环节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如间接证人的不是自己亲历而是从他人那里听来的案件事实的证言,以及书证的副本、音像资料的复制品,即属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证明力大。因为与证据来源的距离、途径、方式越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就越大。传来证据转手和复制的次数多,离证明对象远,其所含信息被减损或被扭曲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 运用传来证据,需要遵循一些规则: 其一,来源不明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二,传来证据的意义主要在于辅助性,传来证据的作用在于引导司法机关发现原始证据,帮助核实、验证原始证据的真伪; 其三,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其四,最接近原则(次数最少原则)。与原始证据最近、时间最短,转述复制程序最少的传来证据更为可取。 其五,只有传来证据所组成的“证据链”,能否定案,这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研究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必要借鉴一下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这与刑事庭审密切相关,涉及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人不出庭”与“直接言词原则”这两个难点问题。“传闻证据规则”又被称为“传闻法则”,是英美刑事审判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则,其含义是,证人所讲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而仅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言,不得采用为证明所作证之事真相的证据。这是英美法系中庭审“直接言词原则”的最集中体现,即如果证人不出庭,证人将无所谓证人,其庭前的不是当庭面对法官所作出的书面证人证言也没有证据资格,会被排除在案件之外。为防止走向极端,英美法系又专门规定了“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些例外规定,在英国,这些例外约有70多条,如自认、死者临终陈述、无胁迫下的供认、公共文件中内容的引述、商业贸易记录等等。 证人不出庭,其庭前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被他人(如公诉人)带到法庭宣读,而证人没有亲自当面向法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只能沦为传闻证据。而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因为,传闻证据存在被误传的危险;其次,法庭没有当面看见证人亲口陈述,缺乏直接性,这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再次,能够出具书面证言,却不敢或不能亲自出庭作证,这有逃避交叉询问、逃避反询问的嫌疑,这更被认为是“不可靠”的。 从辩护角度,证人不出庭,办案机关只把庭前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宣读,这应理解为证人不是在向法庭作证,而只是在向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作证,证人并没有在法庭上作证,宣读的证人证言只应属于“传来证据”,是检察院“传来”法庭的。因为,靠什么程序能够保证证人向公安和检察院的作证就一定是客观、真实、合法的呢,被告人怎么相信?被告人有疑问,并有完全相反的质疑理由,不相信这种“传闻证据”是有充分理由的。那么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让证人亲自到庭、亲口在法庭上讲述、亲自接受与被告人的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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