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李奋飞:不容忽视的刑事司法异化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李奋飞:不容忽视的刑事司法异化


发布时间:2025-3-12 0:07:35 来源: 浏览:
刑事司法、律师辩护权、司法独立、刑事辩护


读完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买卖仿真气枪被判无期,一位妻子的十三年诉讼路》,一种莫名的责任感油然而生,为买卖仿真气枪被判无期徒刑的易松龄,也为类似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命运,更为被异化的刑事司法(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司法”)。

这些大体属于社会底层的人,因为一些偶然的乃至微不足道的“过错”(至少在很多民众看来是这样),被司法机关宣告为“罪犯”,有的还被长期剥夺了人身自由。诸如“赵春华案”“许霆案”等此类具有“机械司法”特征的案件,每每进入公众视野,都因背离了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

表面上看,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的问题,甚至相关办案人员还可以说自己是严格依法的,但是,人们禁不住要问:这些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如果办案人员能够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真的会认为自己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平正义与合情合理的要求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些案件为何能够一路势如破竹地走完所有的定罪程序呢?

虽然,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应该积极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充分考量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并通过高质效履职让其看得见并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遗憾的是,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却不仅折射出司法决策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巨大差距,也揭示了我国“入罪容易出罪难”“错案易发生难纠正”等刑事司法功能的异化现象。

本来,刑事司法只是人类发明的解决犯罪问题的必要“工具”,但是其运作情状时常被异化为失控的“机器”。

关于工具和机器的区别,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情况》一书中指出,工具依赖于掌握它的技艺人,是人手的功能性延伸,并不具有独立性,更不会凌驾于人之上。而机器则要求技艺人为它服务,技艺人身体的节奏,无法决定机器的节奏,只有被迫改变身体的自然节奏,技艺人才能适应机器的运转程序。如果把这里的技艺人换成办案人,结论可能也是成立的。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办案人员,有时极易沦为司法机器上不能自已的“齿轮”,以至于很多时候意识到案件处置存在问题甚至是错误的,都没有意愿和能力加以改变,导致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有从诉讼主体沦为诉讼客体的危险。具体而言,影响刑事司法异化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及关系的异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配置公检法三机关权力和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司法实践中被严重异化,即所谓“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使得刑事诉讼在纵向上始终呈现出“流水作业”的构造特征,导致一旦侦查“起点错”,随后的起诉和审判往往就会“跟着错、错到底”。我国之所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制约作用,并倒逼检侦机关在各自主导的程序环节强化对案件的把关审查。尤其是,作为刑事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检察机关应敢于并善于运用不起诉权,避免将那些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强行推向法院。只有逐渐告别“侦查中心主义”,处于后位的程序主体才能对不当侦查结论作出应有的否定性评价并给予相应处置。只是,此项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境,至今还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未来,或应将此项改革探索出的一些较为成熟的制度创新,纳入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二是律师辩护效果难以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基本职能,刑事辩护尤其是律师辩护,对于避免办案机关陷入“隧道视野效应”,促成事实真相的尽早厘清,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就辩护制度的发展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至今,在历经三次修改后,已在律师辩护场域的拓展、律师辩护形态的丰富、律师权利版图的扩大、律师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等诸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刑事辩护当前仍然存在着辩护效果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意见听取规则”尚比较粗疏,无法有效保障辩护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某“企业家”因企业经营(供气)行为涉嫌盗窃一案中,由于与另一家企业共用管道输气,涉案企业在自有管道新开发客户的用气量被错计到另一家企业头上。在征求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理有据的无罪意见,却未得到应有的采纳,庭审时,公诉人为摆脱被动局面,竟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改变指控事实,导致之后的庭审完全围绕变更后的指控事实进行,这既是对辩护权利的严重侵犯,也对公正审判造成了不利影响。未来,不仅应完善律师意见听取规则,还应扩展律师权利版图,强化律师权利保障,健全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引入无效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有效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有待强化。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来自普通民众的陪审员所传递的朴素认知,克服职业法官的“惯性思维”,从而实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价值。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陪审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七人陪审合议庭”的设立,使得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功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不过,就总体而言,陪审制度的功能仍然有待强化,尤其是陪审员成为“陪衬员”“陪审专业户”等现象还时常发生。特别是,“七人陪审合议庭”的适用范围仍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实践中还存在着“该用不用”等现象。未来,应确保“七人陪审合议庭”适用于应该适用的刑事案件中,以免出现忽视法律精神、偏离实质正义、违背公众朴素认知的审判结果。试想,假如当初能够采取“七人陪审合议庭”对“易松龄案”进行审理,是否会作出不同(轻缓)的判决呢?

四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足。在刑事个案处置中,作为科层制末梢的基层办案人员如何行事,除受其自身职业素养影响外,更多的还是取决于司法职业保障水平。如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尤其是仅仅因行使判断权就可能遭受惩罚,那么,其基于“自保”的考量只会努力使案件处理契合形式正义的周延,而不太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毕竟,再好的制度设计也经受不起人性和环境的考验。未来,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也应优化司法评鉴机制,确立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以解除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并防止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唯此,才能有效保障司法人员依法自主灵活地行使职权。在司法办案责任追究上,要避免“唯结果论”,只要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案件最后被认定为是“错案”,也不宜轻易对其进行追责。否则,司法人员只能更加小心翼翼甚至唯上是从,又怎能指望其凭借经验、理性和良知克服“机械司法”乃至司法异化呢?!

当然,试图分析刑事司法异化的所有原因并提出对策,并非本文的意图所在。笔者深知,刑事司法的异化和克服,是个极为复杂的重大课题,既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一篇小文所能承载。本文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对此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我们期待并相信,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的主体性”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发挥,刑事司法将不再是冰冷乃至失控的机器,而是守护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工具。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南方周末》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