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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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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具、辩护方案与有所放弃【杨佰林】节


发布时间:2025-3-18 21:26:43 来源: 浏览:
辩护工具、有罪辩护、无罪辩护、辩护方案、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

1.辩护工具

辩护工具并不是一个标准用语,个人认为是指把刑事程序法、刑事实体法中关于刑事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程序正当、程序合法、辩护权保障、相互印证等法条宗旨和原则性要求,拿来结合到具体案件中作为个案辩护的标签辩护工具的运用是围绕案件的指控体系、证据体系、证明体系等内容进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及其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要求就是辩护工具的具体内容。辩护工具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到法条中,是对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办案要求和立下的规矩的反向使用,是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保障,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说服力,辩护律师拿来作为辩护工具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双方类似于攻守双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审查证据、审核事实、指控犯罪、移送法院的职责,明确规定了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和要求,就行使国家公诉权和审判权对个人追诉而言,公诉方始终处于防守一方,而辩护方则处于进攻一方,辩护工具的使用是用立法为司法机关设定的要求和规则来为被告人辩护。

任何一个案件中,能够运用的辩护工具可能会涉及多个,但核心辩护工具应少而精,一般不会超过两到三个。

辩护工具的运用是与辩护方案、控方证明体系、辩方案件事实重构以及证据事实方面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运用的,如证据裁判中的事实清楚的要求对应的就是事实不清,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应的是证据不足,证据须查证属实对应的就是证据的不确实或证据本身虚假,证据矛盾对应的就是证据印证规则及矛盾无法排除规则,事实存疑对应的是事实不清时应疑罪从无的原则,间接证据运用证据链闭合问题对应的就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结论非唯一等等。

辩护工具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于需要引用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要做好摘录备用工作,在提出辩护意见的同时,要引用法条上的具体明确内容,相辅相成,以加强辩护的效果。

2.辩护方案的确定与有所放弃。

辩护方案的选择因案而异。

辩护方案的选择过程应同时是一个有所放弃的过程。

说到方案,侦查有侦查方案,审查起诉有审查起诉方案,辩护自然也应有辩护方案,该等方案的产生都离不开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基础“材料”。各家方案的实施,针对的“标的”是相同,适用的也是同样的法律条文和诉讼规则,不同之处是辩护方案与办案机关的追诉方案是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简言之,就是无罪的要做无罪辩护,有罪的要请求从轻发落。

刑事案件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司法机关为查明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已经得出了初步的结论,因此,辩护律师首先应当理智地分析案情,无罪的要做无罪辩护,而有罪的则要请求从轻处罚。任何辩护方案都意味着律师应当放弃该放弃的,为当事人争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不应该无意义的一味“死磕”。

辩护方案是律师对案件事实按辩护思路对案件事实重构之后的具体展示,律师在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应构建起自己的证据体系和证明体系,但应与对控方证据体系及证明体系的抗辩结合在一起运用。辩护方案中应当明确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目标是什么,这应当是高目标和低目标的结合,围绕该目标,在辩护中应把辩护观点分解到诉讼及法庭调查的各个环节,在发问、质证、辩论中都围绕着目标进行。下文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辩护方案准备。

一个护士被控杀人罪的辩护方案:

发生在19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摩顿医院的“安乐死”杀人案,40岁的黑人护士安妮被控杀人,她给患骨癌晚期的老妇人诺玛.利纲斯注射了吗啡止痛,然,清晨时老妇人死了。辩护律师帕特.皮斯特利经反复研究和推敲,制定了一个四环的无罪辩护策略。

第一环:老妇人利纲斯是死于癌症,而不是吗啡。

第二环:如果检察官证明病人是死于吗啡。于是要用到第二环,即利纲斯不是死于安妮为她注射的吗啡,而是另一人南希.罗宾斯在那天早晨最后一个给老妇人注射了45毫克吗啡。

第三环,要是第二环再被击破,第三环就是安妮仅仅是遵照利尔大夫的医嘱在行事,律师打算把焦点对准利尔大夫和医院的行政部门的管理上。要让陪审团把安妮看成是医院的一系列错误、含糊的医嘱、混乱的管理、检查制度的替罪羊。因为到底有没有医生的医嘱、医院吗啡管理制度如何混乱,这些事实或者存在,或者事实不清晰。如果医院本身存在这么多问题,怎么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转嫁给一个无辜的护士?

第四环,要是第三环还不行。就用第四环,即让陪审团相信,不管是在哪一个环节,安妮的所作所为是完全出于对病人的关心,都已经尽了职。

帕特.皮斯特利律师的这个“四环”辩护方案最后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这个案例,也许还可以增加以下辩护环节:

增加一环:护士安妮注射的吗啡量不足以致人死亡,真正的死因并不是咖啡,咖啡注入最多只是死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占到多少比例的致死原因,办案机关自己并不清楚,也查不清楚,因此案件事实不清。

增加二环:护士安妮虽然给注射了吗啡,吗啡的作用是止痛,不是要引起死亡,但病人患癌症的特殊体质意外地与吗啡止痛发生了某种关联作用,而这一作用机制目前的医学尚不清楚原理,作为护士的安妮掌握不了这种专业的医学知识,药理事实存疑。

增加三环:护士安妮注射吗啡的对象是她看护的病人,安妮的唯一目的是要帮助病人缓解痛苦,她根本没有夺走病人生命的动机目的,本案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安妮有故意夺走病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事实的存在。主观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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