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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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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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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对抗“观点的商榷【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5-3-31 16:11:12 来源: 浏览:
刑事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


与非认罪认罚案件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比,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发展演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新型诉讼模式。

在该观点中的新型诉讼模式下,“合作而非对抗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旋律。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律给予从宽处理的承诺,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整个合作过程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认罚,不受罪名和法定刑的限制。同时为了保障“承诺”能够真实落地,不致因为办案机关不同看法而改变,法律还对法院的裁量权做出了限制,即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据相关统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比例已经高达86%以上,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部分更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面目,赋予了刑事辩护以全新的角色。

提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诉讼模式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新的模式下,刑事辩护也要顺应新的趋势,辩护律师需要转变辩护理念,从之前“对抗”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合作”的双重思维。对此,探讨如下:

这一观点中的“对抗”不知道是从何而来?对抗只在庭审程序中才有规则可以援引,才有法定程序保障和约束,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还没到来,哪里有什么程序可保障?哪里有规则可援引?当律师的异议及对抗不被检察院理睬时,有什么救济机制?答案是没有,不会有下文。

这一“双重思维”观点似乎是从对立统一角度出发,鼓吹最后的统一,其实质是偷换概念,刑事审判中的对立统一只能建立在控辩双方对抗的基础上,没有控辩双方的对抗就不可能有最后的统一。并不存在控辩双方的“合作”,控辩双方的任何“合作”或将导致一种结果,那就是被告人的“自证其罪”及“自我审判”,而这与《刑事诉讼法》根本违背: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认罪认罚案件尚未走到审判阶段,尚未经法院审理,哪里有“罪”可言?既无“罪”可言,怎么能让被告人“认罪”?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即“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然而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既包括“认事”,也包括“认证据”,没有只“认事”而不“认证据”的认罪,更不会有只“认证据”而不“认事”的认罪,“事”和“证据”都是自己认的,相当于“自证其罪”;而“自证其罪”的潜台词就是“自我审判”,因为,“事”和“证据”都是自己认的,而不是经过庭审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查明的,这似乎与“自我审判”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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