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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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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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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案件事实的辩护方法探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5-4-17 21:02:19 来源: 浏览:
刑事辩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提出合理怀疑,事实上是模糊案件事实的另一提法,这一提法可能不准确,但合理怀疑与案件事实不清具有相通之处,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的意见其实就是提出了怀疑,合理怀疑与事实不清是包容关系,合理怀疑的前提就是案件事实不清,否则无所谓怀疑。提出合理怀疑不仅要提出案件事实不清、案件有疑点的主张,还应当提出怀疑的正当、合理理由,举出怀疑的具体依据,进而要求排除该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出处,事实上这一法条占据刑事证明诸标准和诸规则的统领地位,同时涵盖多项辩护工具,不仅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也可以单挑某一证据,还可以单挑某一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

任何案件从案发到移送至法院,都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产品”,这种产品与社会生产中的产品不同,它不是物料的物质组合,而是法律元素的主观整合,在客观性上具有明显的差距。经济犯罪案件或者起源于钱财之争,或者起源于职务职权之利益交换,其间会参与众多有利与不利、罪与非罪的复杂因素,在“独立性”与“确定性”上与一般刑事犯罪有很大的不同,还有其后司法的客观公正问题,这一切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允许存在产生“合理怀疑”的土壤,在“产品”的生成上会有自己的弱点,任何刑事案件都会有自己的短板,或大或小,办案机关可能相信案件中并没有短板,也可能寄希望于有短板也不会被发现。

从产品的弱点入手是向卖家讨价还价的有效途径,刑事案件中的短板是提出合理怀疑的切入口,律师能否利用与公诉方同样拥有的证据材料,变换角度,营造出一种案件还有合理怀疑的气氛,让许多原本不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或事实变得不确定,甚至变得模糊,这是辩护过程中“模糊案件的能力”。

经济犯罪是刑事诉讼中刑民交叉、罪与非罪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办案机关需要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中理出犯罪成份,通过甄别完成案件的定性,并构建指控有罪的证明体系,其目标是让案件从模糊状态走向单一,辩方提出合理怀疑及模糊案件事实的方法,与之是对立统一的,这符合控辩对抗的法意,符合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

办案机关是基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的,但如果被告方包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表现出坦诚的态度,表述谦和,提出合理怀疑就不会被认为是在故意挑刺,而是在协助寻求真相,据法力争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精神的体现,这样,有望创造有利的因素,不知不觉间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态度和内心确信,即使是有罪判断,量刑也可能比当事人所预期的要轻。 

引用: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成功案例

张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追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他聘请了律师,虽经据理力争,但他没有割坏运料传输带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本人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知道刑法审判中证据证明的意义,也知道在哪个阶段自己有法律允许的充分陈述意见和辩解的机会。在二审中,张某放弃了聘请律师,觉得自己对案件事实最清楚,决定自己为自己辩护。他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三条证据,逐条辨析,直指刑事证明标准之一,结论的唯一性:

1、案发时,我虽在厂内值班,有所谓的“作案时间”,但有作案时间与就是我割坏运料传输带之间,不具有内在必然性。本厂有作案时间的职工还有很多。不只是我一个人,作案时间这一点排除不了是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我虽被调整单位、没涨工资,对单位领导有所不满,有产生泄私愤报复动机的可能性,但我要说我根本没有过要报复的想法,你们又不相信我。但就算我有这个动机,但也不能肯定就一定是我去割的传输带。这样推定是主观的,武断的,从动机推定就是我作的案,是有罪推定。

3、被用来证明是我作案的一起值班工友王某的证言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证人王某说:“我接班时巡视了三、四分钟,没有发现皮带被割破”。

其一、这条皮带长700米、运转一圈需要12分钟,王某只巡视了三、四分钟,也就是只巡视了皮带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他并没看到是否已经被割破;

其二、这条皮带并不是被割破就不能运转,只是被割破的话,仍能生产运转,从而并不能肯定割破就一定发生我们接班之后,在上一班或再上一班就已经被割破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并且也没有证据能排除在上一班或再上一班没有发生皮带被割破的事实。

张某接着说,在案证据,一是不能直接证明就是我作的案,二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现有的证据认定我作案不充分,应按“疑罪从无”处理。

在张某说完后,法庭一片安静。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自我辩护意见,改判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自我辩护的成功之处在于:

待证事实:张某割的皮带。

一、抓住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
涉案证据和事实虽然表面上与张某有一定的关联,如皮带被割破的事实、张某当班有作案时间、张某因对调单位调工资对领导不满的事实。但是,其中有一推定事实:皮带断裂是在张某当班期间被割断的,这并不能确定,特别是,在该推定的基础上又作了一次推定也即一审判决:张某割的皮带。一审法院认定的几个方面的证据事实,只能推论出张某具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具有犯罪的嫌疑,但不足以得出就是张某作案的结论。

一审法院的证据对应的都是片断性的事实,且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中间缺乏连接的环节,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张某提出的几条辩护理由就是证据链中间缺乏的环节。
二、抓住了结论唯一性这个证明标准。本案缺乏直接证据,是运用间接证据定的案,运用间接证据必须满足结论唯一性的要求。但依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得出是张某割破皮带的唯一结论。

三、提出了合理怀疑——另有人割的皮带,并且,法院无法排除这一合理怀疑。其怀疑理由也是合理的:在时间问题上他人也有作案时间,其次巡视员只巡视了三分之一长度,另三分之二没有巡视,即巡视时是否已经被割破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四、证据不足。张某因仇恨领导有报复作案的动机,也有作案时间,仅有这两项远远不足以证明就是张某割破皮带这一待证事实。

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上述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不能定案,二审只能“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罪名不成立。

该案退一步讲,由于本案缺乏证明张某作案的直接证据,即使张某口供承认了是自己作的案,但如果具体犯罪过程事实查不明白,如:割破的具体位置在哪里不清楚,割破的刀具下落不明,口供中割破皮带的程度与实际勘验不符、皮带断裂的方向与口供不符、作案时间无法查明等,二审法院依法仍然不能认定就是张某割破的输送带,仍然不能判决他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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