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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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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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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5-4-20 0:46:43 来源: 浏览:
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刑事辩护


1庭审的目标是法律事实。

人们因为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客观事实而发生法律纠纷,双方走上法律诉讼的途径,希望通过司法裁决以解决纠纷,中立的法院在“两造”共同参与下,依据双方的叙事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然后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已经不是引发双方纠纷的原始事实,而是在双方共同参与的前提下,经过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工”后的事实,这一事实即为法律事实,即法院裁判的基础并不是通常观念上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对应于客观真实,即所谓事实真相或事实本来面目,而法律事实对应于法律真实,这是学界作的分类。

法律事实具有与客观事实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客观事实发生于社会实践,而法律事实生产于法庭;客观事实的发生主要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而法律事实是诉讼各方主体共同参与下生成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一般不需要法律规则,而法律事实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性;客观事实具有“天然”的色彩,而法律事实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才能形成,具有“生成”与“加工”色彩;客观事实无所谓约束力,而法律事实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诉讼活动最后都要落脚于法律事实,司法公正建立在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基础上,人们所谓的司法公正在本质上讲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2、庭审是生成法律事实的法定场所,是控辩双方各展所长的竞技场。

为了争取各方的诉讼利益,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一决高下,展开对抗。双方依据的是相同的案卷和证据材料,使用的是相同的法律法条,这可以理解为,控辩双方为了构建己方的案件事实这一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各尽所能,充分发挥,以把己方的叙事论证的更加可信,让法院采信己方的主张。

理想中的司法判决是对过去发生事实的全部恢复,以实现“实体正义”,但现实中的司法判决是依据经法律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对应的是“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由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或者二者兼顾的中间主义,这就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由来。客观地讲,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中间会存在一定的距离。追求程序正义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主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如此。

从辩护角度,律师的职责就是需要他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利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选择具体的辩护工具,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辩护方案建构己方的案件事实,作出自己的叙事,并争取被法官所采纳。律师没有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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