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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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刑事推定、主观推定、基础事实、经验法则、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推定由基础事实、经验法则(及逻辑推理)和推定事实(推定结论)三部分构成。要保障推定事实的可靠性,除了要保证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合理性和严格遵守之外,首先应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是已经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是决定推定事实真实可靠的先决条件,基础事实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客观性,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客观性事实。主观性心理态度和动机目的均无法用客观证据来证明,不能用作推定的基础事实。 2.基础事实具有确定性。而推定事实具有盖然性,基础事实的确定性是推定事实具有高盖然性的保障。 3.主观判断性内容不能作为基础事实或其组成部分。 推定的目标本身就是主观要件事实,主观判断性内容无法用证据证明,不能以主观推主观。 4.基础事实本身已经查证属实,不能是待证事实。基础事实如果未经查证属实,本身不确定或者是存疑的,就不能获得“基础”资格,仍属于待证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不是待证事实。 5.在理想化状态下,推定方和被推定人双方一致同意“以基础事实作为基础事实推定主观”,双方对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性已无异议。对基础事实一致理解、一致认可,基础事实是已经不需要再用证据证明的无争议的客观事实。 基础事实错误,会使推定失去推定的基础。如果基础事实未经查证属实或包含主观性内容,推定结论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要保证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与客观公正,推定应当首先为基础事实制定标准,确定基础事实应具备的条件,审查其资格,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并完善基础事实被作为推定基础事实的相关程序。基础事实的随意性是造成推定滥用的首要因素,是造成二次推定、分解式推定、相互推定的根本原因。 如果推定的基础事实本身未经查证属实或包含主观性内容,却与司法机关争论推定结论的真假,就容易被“带偏”,因为这其中有“暗渡陈仓”,如果水流的源头是错的,却争论水流如何,属于方向性错误,要争辩的是源头而不是水流。对推定事实的抗辩只能在基础事实环节上发力,因为在推定规则中只有基础事实这一因素具有客观性,才有争辩的基础,而如经验法则是否遵守,因“经验”本身无法具体描述,没有法定的标准,也没有如何应用经验法则的法定程序,对经验法则无从争辩。 在经济犯罪中,推定基础事实容易发生的错误如,把财产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事实,把主观上经营谋利的动机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把民事意义上的欺诈向刑事上的诈骗作扩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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