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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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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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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含义探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5-7-29 15:41:25 来源: 浏览:
合理怀疑、提出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排除

                               

关于合理怀疑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与其标准问题一样,众说纷纭,《〈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给出的概念值得参考: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它大致包含以下含义:(1)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在主观上达到了确信的程度,不存在其他可能性;(2)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一切疑问;(3)合理怀疑不是无中生有、妄加推测的怀疑,提出合理怀疑要有一定的根据;(4)合理怀疑是有根据、有理由的怀疑,提出怀疑者要提出合理的理由;(5)合理怀疑不应由司法机关反向使用,当办案机关遇有怀疑时,应作疑罪从无处置。

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排除合理怀疑定义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刑事犯罪的追诉是一种对过去发生事实的逆向认识,过去的事件无法再现,只能通过人们收集证据,按照法定标准,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去接近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完成对犯罪的追诉。这样一种认识是带有先天缺陷的,因为谁也无法恢复事件的原貌,只能接近事实本来面目这个近似结果,因此,在恢复原貌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证明标准中要求对得出的结论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作如此规定,是基于在可操作性上已经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它提出的不是“怀疑”,而是“合理怀疑”,只要“怀疑”是“合理”的、不能排除的,只要还有其他可能性的,对应的案件事实就不能认定,罪名就不能成立。

引述的案例:一起受贿案,一个包工头去给某单位掌握工程发包权的厂长送钱,送钱时共去了三个人,包工头、会计和司机。当包工头和会计拿着5万元钱走到厂长住的楼下时,因包工头担心两个人上去送钱厂长可能不要,就让会计在楼下等,自己上了楼。包工头进屋和厂长见面后,把钱给了厂长,下楼后,对会计说给完钱了,就上车走了。案发以后,发包单位的厂长拒绝认罪,不承认收了5万元钱,而包工头说5万元已经给了厂长。控方提出下列证据:第一,有司机、会计作证,这是间接证据;第二,事后,工程也发包给了这个包工头。但律师提出了怀疑,认为包工头上楼后并没有把钱给厂长,而是中途把钱装到自己口袋里,然后就说已经给了。这是关于合理怀疑的一个案例,同时也是典型的“一对一”证据问题。这个案例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辩护律师提出的怀疑是否合理;该笔厂长受贿5万元的事实能否认定;合理怀疑与事实不清的关系。

按照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主任的观点,他认为对“合理的怀疑”的界定很难做得具体,从理论上也难以讲得清楚,因为归根结底,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定罪价值的取向问题。合理怀疑,所指的是一种可能性,提出这种可能性的目的是为了否定另一种必然性。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时候,另一种必然性就不应成立。所以这种怀疑本身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准确地说,应当叫做合理质疑。这种质疑不能漫无边际,不能违背常理。   

    1、“合理怀疑”之“合理”应有正当的理由,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合理怀疑的提出者应当提出合理的怀疑理由。

    有观点指出,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合理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合理怀疑不能是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假想。

合理怀疑除有正当的理由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可信性。比如,甲开枪杀乙,只射击一颗子弹,乙死后却在身体上发现有两个弹孔,只有一个在致命部位。如果乙的死亡是另外一枪所致,这种质疑就具有合理性,控方就有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来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死者身上只有一个弹孔,而辩方却提出不能排除他人在同一方向用同一种子弹射中死者的可能性,这种怀疑就缺乏合理性,是不现实的,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确有这种事实存在。

前文包工头送钱给厂长的案件中,律师提出的怀疑具有合理性,有两点:其一、现实中确有送钱人中途把钱私吞,却说钱已经送出这样的事发生,因此,律师提出的怀疑具有合理性。其二、假如事实上厂长一向廉洁,即使不送5万元钱,厂长也仍然会把工程发包给包工头,这也是有可能的,这也具有合理性。律师提出的怀疑具有可能性,它能阻却厂长收受了5万元贿赂款的必然性。

至于控方举证证明的厂长后来确实把工程包给了包工头施工,这只是一份类似于“情况说明”的佐证,与是否收受5万元并无直接联系,不能证明收受5万元事实存在。实质上控方在此处是提出了一个“合理怀疑”,作了一个假设,即如果厂长没有收受好处怎么会把工作发给包工头,是作了有罪推定。合理怀疑不能由司法机关反用,如果控方认为有“合理怀疑”,那应当作“疑罪从无”处置,而不是相反作有罪推定。

2、“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犯罪事实的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强调逻辑和经验法则,与大陆法系“内心确信”证明标准在表述上不同,并无本质区别,法官排除了合理怀疑,就意味着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确信有罪。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有的将其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道德上的确定性”的证明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团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陪审员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很难量化表示,为了便于操作,美国《陪审团指示样本》作出了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能够使人坚定地确信被告人有罪。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要求证明能够排除任何可能的怀疑。如果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被提起指控的犯罪,基于对证据的理解,你能够坚定地确信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应当认定被告有罪。另一方面,如果你认为存在着被告人事实上无罪的现实的可能性时,你就应当因为存在上述怀疑而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解释强调了“确信”、强调注重“被告人事实上无罪的现实可能性”。

   3、案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上述两个法条都提出了“结论唯一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结论的非唯一性就是案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还有其他可能性”可以作为“合理理由”之“合理”内涵的把握还有其他可能性”不仅要有理由,也需要相应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命理怀疑”,是对前两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进一步提高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即使证明已经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假如不能排除相关合理怀疑的,如案件还有其他可能性的,就仍然不能定案。

辛普森杀妻案中,最先出警到达凶杀现场的福尔曼警官的证言没有被采信,而是被排除了,这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是不太可能发生的。福尔曼警官的证言被取消证据资格不是因为其证言没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是因为其证言的疑点没有被排除,辩护律师对其证言提出排除要求的理由是福尔曼“一向对黑人歧视”,有故意作假证的可能。庭审中福尔曼警官否认他对黑人有歧视、否认他曾称呼黑人为“黑鬼”的当庭陈词,辩护律师专门收集的一份10多年前的录音证据当庭揭穿,这就给了其证言诚实度以致命一击,当庭讲假话。最终辩方要求排除该证言的怀疑理由被陪审团认定是合理的,福尔曼的证言被排除。辛普森的辩护团队真下功夫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他们高超的善于“提出合理怀疑”的辩护技能。他们通过福尔曼的撒谎行为,质疑其为人的诚实性,从而对他出警现场时的所见所闻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合理怀疑”,达到了被法庭排除的目的。

4、对“合理怀疑”含义的一般理解:

提出合理怀疑的宗旨在于用可能性否定另一必然性。从哪一角度、如何提出合理怀疑,都应围绕这一宗旨,以达到必然性不被肯定为目的。

1)怀疑不仅要有理由,还要有事实根据,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如,对同一事实环节,辩护人出具的证据与公诉机关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对控方证据就可以提出合理怀疑。

2)应当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法律规则的制定均要借鉴经验法则和逻辑,吸收其中的教训和经验,但经验法则是不成文的,没有确定的客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是人类司法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规则的总结。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者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法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与科学定律和自然规律不同,经验法则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两高三部”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有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在逻辑上允许对依据经验法则作出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允许推翻该推定。

(3)存在矛盾,矛盾没有排除。这包括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证据矛盾与事实不清是交叉或包容的。

(4)结论非唯一,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结论唯一性被有的学者视同排除合理怀疑的同义语.结论唯一性还包括证据质证,如证据证明内容上的差异和证明方向上的分歧。

5)违反生活常识、常情、常理。

司法不是存在于真空,而来源于社会生活,常识、常情、常理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理解的坐标之一,常识、常情、常理在我们民族中有比较深的渊源,司法需要考量民情民意。明显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的,也应参照合理怀疑处置。

6)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作出合理解释是刑事诉讼法中大量运用的术语,既包括实体事实也包括程序事实。

7)证人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证言虚假的可能性。

这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单一的、没有其他佐证的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另有孤证不能定案的问题。

8)同案犯口供存在利害冲突的。

同案犯口供是刑事审判中大量使用的证明手段,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被告人口供还是属于证人证言,存在争议。如果涉及在案件中地位、作用、主从犯之争,则可能存在虚假。

9)一对一证据。对于一对一证据可以大胆提出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与“一对一证据”共存的。

11)证据本身没有查明的,不能证明另外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都须有证据证明,证据本身是已经查证属实的,如果证据本身没有查明,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12)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达到什么程度叫证明标准,这个“程度”包括已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矛盾已经排除、结论唯一等内在要求。如某个待证事实一共有三个证据,如果三个证据的证明方向是同一的,则能够得出结论;但如果其中一个证据证明方向是相反的,这属于证据矛盾,同时也属于事实不清。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是互相交叉的,两者可以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13)人的因素,内心确信因素仍占据主导地位。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说某一事实是否是犯罪事实,主要取决于有决定权的人是否相信它是犯罪。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提供了认定某一行为是犯罪的基本框架,但这一犯罪构成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的司法运用,在提出合理怀疑过程中,应当明白司法活动的主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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