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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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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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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建立合理怀疑具有更大的空间【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5-9-27 7:20:05 来源: 浏览:
合理怀疑、建立合理怀疑、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1、这建立在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案不同的成案特点上。

经济犯罪是从案发前的市场经济行为、经营过程中分离出来的,普通刑案的案发则相对独立,不需要分离;普通刑案立案前的事实是犯罪事实(一般意义上),而经济犯罪立案前的事实是未定的,不确定的;普通刑案的事实其“犯罪性”明显,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犯罪需要“甄别”。

从一般意义上看,普通刑案被追诉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后果;而经济犯罪案件之被追诉,则是基于案发前的经济行为导致了某一财产后果事实。这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经济犯罪案发前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性质待定,案发前的财产后果事实是否是犯罪事实,也性质待定。

对普通刑案主体主观的认知,其行为事实本身即能呈现,一般不需要推定;而经济犯罪主观的认知则需要辅以推定的方法完成。

2、截取式调查事实。

通常而言,经济犯罪办案机关只会调查涉相关罪名的具体行为事实,疏于查前因后果和事情的来龙去脉,但大部分经济犯罪的发生会存在错综复杂的背景因素,背景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对财产后果之因果关系起着潜移默化的引导和影响作用。对背景因素的调查取证能帮助法官全面审视案情,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基于背景因素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般会引起法官的注意。

3、以点代面,以偏概全,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整体评价。

普通刑事犯罪的实施多表现为“线”,经济犯罪则通常表现为“点”与“面”,如果办案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基于自己的“叙事”,按既定方向办案,则容易忽略其中的“点”,也会影响到“面”,只注重有罪的方面,疏于无罪和罪轻的方面。如对于案发前民事意义上的“欺诈”情节,容易根据案件定性作扩大解释等。

4、客观性证据少,主观性证据多,即便是客观证据,也存在不同的主观解释。

   经济犯罪案件中,相关各方对涉案事实都会作自己的“叙事”,对事实作描述,这不同于普通刑案中的陈述。行为人会对某种行为进行描述,这些描述出自各自的立场可能存在虚假内容,对于同一行为事实各执一词。对于客观证据也会如此,经济犯罪客观证据本身并不能直接体现犯罪内容,对证据的证明内容不同主体会存在不同见解。办案机关不仅要看证据形式内容,更需要借助情理、事理进行实质判断。

5、以“应然”取代“实然”。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哲学上的方法论,对经济犯罪中的财产后果事实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直接与犯罪后果相提并论,以“应然”取代“实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往往一线之隔,经济犯罪的发生,在案发机制和因果因素上远比普通刑案复杂,脱离行为和事实发生时的实际背景来评价,容易以主观替代客观。应当把行为和事实放到客观条件和实际背景下评价,既要从经济刑法层面上评价,也应避免对行为人提出过高的要求,还应当处理好常情常理与例外的关系。

6、在涉及所有权关系以及法益侵害上应当作实质性评价,不能简单地以形式要素的不齐备就作出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

    如在涉案财产去向与资产后果的处理上,资产变换、存量资产、利益沉淀是需要注意的案件事实,调查取证相关资产线索和资料并提供给办案机关,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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